广东省佛教协会

广东省佛教协会

中文名 广东省佛教协会
建造梵刹时间 东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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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后,广东佛教各项事业蓬勃发展。1982年12月广东省佛教协会正式成立,会址设在广州光孝寺,现任会长明生法师。其宗旨是:团结全省佛教信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思想,奉行“五戒”“十善”、净化社会,广修“六度”“四摄”、利益人群,为建设和谐社会、振兴中华、复兴佛教、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我省佛教事业在近三十年来得到健康发展,据统计,到2015年底全省登记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已达1500多处,教职人员7000余人,符合认定条件的有4100多人,信众达150多万,有200名佛教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01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同意成立广东佛学院,下设曹溪、尼众、岭东、云门4所分院,目前广东佛学院现有在校学僧543人。同时,全省共开设了10家慈善中医诊所、1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多家佛教慈善基金会,积极推进慈善公益活动。

省佛协属社会团体,常设机构包括设办公室、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以及广东佛学院、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基金会、广东省佛教协会越秀慈善中医诊所。省佛协对各地级佛协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实行指导和监督,现广州等21个地级市相继成立了佛教协会。有23种佛教刊物(《广东佛教》、《人海灯》、《曹溪水》、《六祖禅》、《弘法》、《如是雨林》、《佛山佛教》、《清云法雨》、《海幢潮音》、《圆音》、《世间觉》、《佛塔清音》、《汕头佛教》、《揭阳佛教》、《沐恩》、《华林禅源》、《千江一月》、《禅文化周刊》、《阳江佛教》、《世间》、《学佛人》、《佛在人间》、《智慧东方》)。

2004年换届后,明生会长注重发掘佛教文化的优秀成果,成立了佛教梵呗音乐团,抢救和保存濒临失传的佛教音乐。音乐团公开上演了5场,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中国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2006年在省民族宗教委的倡议下,省佛协组织全省17间寺院开展“广东禅宗历史文化长廊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佛教音乐会、书画展、文物展、茶禅文化、学术研讨会、讲经法会、“重走唐僧西行路”大型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禅宗圣寺游等。2008年至2013年,广东省佛教协会先后在云浮国恩寺、韶关南华寺、广州光孝寺、四会六祖寺、广州光孝寺举办了六届禅宗六祖文化节,2015年在珠海普陀寺举办中国佛教与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开展菩提树下的对话等,这些系列活动对推动佛教寺院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对清静人心、开发智慧、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等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我省佛教界还发扬慈悲济世、利益众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开展全省佛教界参与的扶助弱势群体为内容的“一十百千万行动” 和 “百寺扶千户”活动。三十年来,全省佛教界共捐钱捐物约一亿元,特别是在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中医诊所、佛山仁寿寺、韶关南华寺、中山佛协、珠海普陀寺、顺德佛协、梅州佛光寺、潮州开元寺、江门玉台寺、韶关东华寺等兴办间慈善医疗诊所,免费为弱势群体看病,帮助他们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好评。2013年成立的广东善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佛教界深入社区开展社会服务。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扬佛教的优良传统,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文化大省服务,为社会安定、世界和平贡献力量。[1]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广东省佛教协会(英译名:GuangDong Buddhist Association,缩写:GDBA)

第二条本会为广东省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光孝路109号光孝寺内。[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政策学习与教育,引导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四)引导和推动全省佛教界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参与和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努力服务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五)指导和支持市、县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会务。

(六)指导全省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教育引导信众加强团结,精进学修,树立正信正见,护持三宝。

(八)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各国佛教徒的联谊和文化交流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十)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本省各级佛教协会及经政府批准依法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会议;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和业务监督;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2]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由省内各地佛教协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任务;

(二)选举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实际增补、罢免或接受辞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会议,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重要文件、报告;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会长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会务工作。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会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本会会务情况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克己奉公;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参与佛教协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市佛教协会及本会直属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办公室、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广东佛学院、《广东佛教》编辑部、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九个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会长会务会议决定,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2]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天内送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由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 31日广东省佛教协会第八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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