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成立之始,学会始终坚持民主办会,建立健全学会组织机制,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会员从成立之初的234名发展到最多时近3000名。
广西地质学会会员遍及广西国土资源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专家云集,人才辈出,是广西一支重要的科技力量,是广西有影响的省级学会之一,多年来秉承学会宗旨,积极开展活动,特别是乘改革开放的春风,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努力改革创新学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多次被上级部门嘉奖。
1992年全国先进学会(中国科协授予),1991年、1993年、1994年、1995年全国省级“学会之星”(中国科协学会部和《学会》杂志社授予),1989年科普优秀先进集体(中国地质学会学会授予)、1997年先进集体(中国地质学会授予), 1988-1989年度、1990-1991年度、1992-1993年度、1994-1995年度、1996-1997年度、1998-1999年度自治区级先进学会(广西区科协授予),坚持双百方针,活跃学术气氛,结合广西地质特征和生产科研实践,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元性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和提高广西地质科技水平做出了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0年底,学会组织学术活动89次,参加人数6300多人次,交流论文1500多篇。其中自主举办的学术活动有广西层控铅锌矿床讨论会、广西北海涠洲岛海岸现代沉积特征考察讨论会、广西首届贵金属矿床地质研讨会、广西首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讨会、广西首届非金属矿产开发与利用研讨会、广西地学青年“希望之星”学术研讨会等;协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大型学术会议如国际锡矿地质讨论会、环太平洋带中国南部区域-成矿规律特征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讨会、国际泥盆系及固体矿产与油气学术讨论会、全国岩溶矿床讨论会、晚古生代地层古生物学术讨论会、全国青年地质事业的未来研讨会、全国第七届旅游地学研讨会暨柳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论证会等,在业界引起很大反响。利用学会这个平台,为广大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学习和交流先进技术服务,促进了我区地质科技水平的提高。
针对一些具体地质问题,学会还多次组织现场科学考察,解决了生产部门的实际问题。如两广首次前寒武纪地质现场调查、大王滩水库溢洪道断层地质考察、合山矿务局矿坑严重充水原因考察、桂平县马骝滩船闸水坝选址、绳索取蕊钻探学术研讨会、南宁市那隆乡化石产地考察提出将化石产出层位由老第三纪改为第四纪、左江岩溶地层考察、岩滩水库库区内涝情况调查、高龙金矿扩大后备资源考察、平果铝矿区尾矿处理及生活区塌陷考察等等。
邀请和接待包括国际地科联主席在内的16个国家的100名地质学家来桂作访问或做学术报告。邀请孙大中、程裕淇、陈毓川、刘宝珺、栾世伟等20多位知名地质学家到桂作专题学术报告,开阔了会员的视野。
为满足社会各界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和科技咨询。如组织专家学者到南宁市麒麟山风景区开展扶贫考察;组织专家学者为南宁市中级法院裁决武鸣造纸厂打井纠纷提供依据。
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学会还通过科普创作、举办科普报告会、地球日科普宣传活动、青少年地学夏令营、地学知识竞赛、参与科技活动周、科技集市、大手拉小手科技传播活动向广大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学知识。编著出版书籍《广西珍奇》、《中国风景名胜荟萃》。
通过学会推荐,1人荣获中国青年科技奖,4人荣获广西青年科技奖, 2人荣获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地质科技奖。在已举行的四届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比中荣获一等奖2篇,二等奖21篇,三等奖74篇。
学会还定期出版《广西地质学会会讯》,向会员传播学会工作和科技讯息。广西地质学会参与了广西唯一的省级地质科技期刊《广西地质》的创办和编辑出版工作。
作为地质科技工作者之家,学会一直利用刊物这一媒体为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服务,特别是在地质工作处在低潮期间,为了延续《广西地质》的生命,更好地为会员和地质科技工作者服务,义不容辞接过主办期刊的使命和重任,利用自身条件,想尽办法继续维系它的生命和发挥其功能(直至2003年转刊)。
广西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体团名称:广西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Geological Society of Guangxi。
缩写英文名称:GS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广西地质学会是由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的广西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西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地矿行业各单位和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精神,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地质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宣传我国的地矿法律法规,为我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指导,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学会办事机构在党、政方面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普及、推广和交流地质科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专家的联系;
(三)编辑和出版本会主办的学术会刊和学术资料,利用本会会刊和网站宣传地质、矿业和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定等;
(五)开展广西地质科技发展战略和矿产勘查开发的有关政策、决策进行咨询服务和为社会各界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六)帮助会员提高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发现和推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办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业务培训;
(七)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地质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地质科技人员和有利于学会发展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地质勘查、矿业和国土资源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单位。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除应具备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地质勘查、科研、教育、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个人;
2、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地质科技人员,包括: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及职务、职称者;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者;大专院校有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实践工作满三年;中等专业学校有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实践工作满五年,并有一定成绩的地质工作者;
3、自学成才,具一定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能胜任相当于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4、从事地质事业或与地质事业相关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五)向本学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并委派常设机构秘书处办理,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各专业或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
(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提出奖励建议;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理事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三届,隔届可再任;
(十四)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或有其他原因,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民主协商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高学术成就,有突出贡献的各学科专家和业务骨干;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理事会对退下来的理事长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退下来的常务理事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挂靠单位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各类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个人、团体、单位捐赠;
(三)挂靠单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科技咨询、科学鉴定等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挂靠单位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