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崇中,男,汉族,广东惠阳人,1955年1月生,学历大专,1971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入党。
1970.09-1971.07 江门市师范学校读书;
1971.08-1973.09 江门市紫茶小学教师;
1973.10-1979.03 佛山地区团委常委;
1979.04-1983.05佛山地区团委学校部副部长、宣传部部长;
1983.06-1983.11共青团江门市委副书记;
1983.12-1989.08共青团江门市委书记;
1989.09-1993.05 鹤山县委副书记(期间:1987.9-1990.6广东省社科大政治专业学习);
1993.05-2000.12江门市 公路局党委书记;
1993.06-1995.04江门市公路局副局长;
1995.04-2001.07江门市公路局局长;
1998.10-2000.11江门市交通委主任、市直交通党委书记(2000.02改任党组书记)、交通 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2000.11-2001.07江门市交通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1.07-2002.08 新会市委书记;
2002.08-2003.05江门市新会 区委书记;
2003.05-2003.06 江门 市委常委、 新会区委书记;
2003.06-2006.02江门市委常委、新会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3-2006.12江门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06.12江门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广东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届江门市委委员。
2007年8月31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接受了林崇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同年9月12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同年9月3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代表资格报告,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辞去广东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2]
2008年7月10日,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林崇中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9年7月3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崇中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因林崇中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法院准许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3]
广东省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林崇中的保外就医系违规操作:林崇中的家属四处活动,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某、原教导员涂某某和看守所的法医。林的家属又买通了河源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和医务科科长,医务科科长篡改了鉴定结论,使林崇中具备了保外就医的条件。[3]
由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林崇中于2010年12月被送往惠州监狱服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