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苏州物协”。英文名称为: “Su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SZPMA ”。
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以在苏州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且通过苏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苏州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苏州物业管理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苏州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核准登记的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推进苏州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苏州走向“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苏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西大街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为企业服务。
(1)代表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
(2)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3)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4)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制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5)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展览会、展销会,举办与行业相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6)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7)指导企业建立走向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竟争中获益。
2、为政府服务。
(1)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政策法规等提供建议。
(2)协助政府宣传、落实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3)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4)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及趋势。
(5)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3、为行业服务。
(1)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地位的提高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2)组织企业制订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3)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制止超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竟争;
(4)研究提出企业结构调整方案,促进行业结构的优化,推进企业间的专业协作和区域化协同管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须具备物业管理的经营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制度,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