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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主义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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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 血统主义为主、 出生地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国籍法》规定:
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 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⑶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绝对出生地主义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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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采用绝对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曾规定过,本国人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不賄该国国籍。目前从外国吸收一定数量移民的国家,仍以出生地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主要标准,如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一些国家在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外国人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以该国国籍时,已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说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要求父母在该国定居、有一定居住年限或需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作出接受国籍的声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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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血统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的国家,通常对父母不明或父母国籍不明的儿童,也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其该国国籍。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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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使馆人员非为接受国国民者,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不应专因接受国法律之适用而取得该国国籍。有些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外国外交官员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不取得该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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