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霞

苏银霞

中文名 苏银霞
民族 汉族
相关事件 辱母杀人案
国籍 中国
创办公司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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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经历

苏银霞创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创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创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内,济邯高速(青兰高速)冠县出口南500米,占地120亩,注册资金2000万元,现有职工20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6名,自主设计研发人员10名。

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6]

人物事件

事件起因

苏银霞苏银霞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7]。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8]。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9]

事件经过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10]

2017年3月28日,山东高法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合议庭已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院查阅案卷。[11]

2017年4月,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12]

2017年4月28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发布三道通缉令,吴学占犯罪集团杜建岗、马保雷、李忠三名成员在逃。[13]

苏银霞苏银霞2017年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14]

事件结果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15]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苏银霞出庭苏银霞出庭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开庭审理。苏银霞、于欢母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月13日,法院审理了与于欢案有关的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二罪,吴学占不认罪,杜某某当庭认罪获于欢家属谅解。[16]6月2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涉黑团伙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裁定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7]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17]

其他事件

2016年12月15日,苏银霞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刑拘。

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冠县检察院批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警方在通报侦破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通报了苏银霞与其夫于西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2018年7月27日上午,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8]苏银霞等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法庭上,苏银霞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表示其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19]

2018年11月14日上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案发前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但赛雅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赔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苏银霞苏银霞2019年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1]

刑满出狱

2019年12月14日,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22]

人物关系

苏银霞苏银霞苏银霞:女企业家,债权方(贷款人)。

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务方(借款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被刺死者。

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死催债人杜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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