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就单位使用
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 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外来从业人
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 保险费;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
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
四、用工登记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于记录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以及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
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
家庭婚姻类 | 准生证; 初婚初育证; 婚检证; 妊娠诊断证; 出生证; 计划生育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独生子女证;预防接种证; 健康证; 结婚证; 涉外婚姻证明;新婚培训证; 婚育培训合格证; 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节育证(上环证); 离婚证; 单身证明; 领养证; 未婚证; 生存证明; 火化证; 安葬证;死亡证; 养老保险证 |
学习工作类 | 学生证; 毕业证; 学位证; 报到证; 在读证明; 贷款证明; 借书证;英语四六级证; 上岗证; 职业资格证; 工作证;从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 社保证; 下岗证; 失业证; 离职证明; 驾驶证 |
身份类 | 户口本; 身份证; 三侨生证明; 军人证; 团员证; 党员证; 公务员证;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老人证; 残疾证;无犯罪证明; 离休证; 退休证; |
迁徙旅行类 | 护照; 边境证; 港澳通行证; 出境证件; 居住证; 暂住证;特区边防证; 外出务工证 |
经营财产类 | 房产证; 土地证; 房屋他项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契税证; 行驶证;养路费证; 营运证; 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卫生许可证; 消防许可证; 收入证明; 贫困证明 |
其他 | 宠物证;献血证;游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