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脆弱性

中文名 地下水脆弱性
提出者 Mar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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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

  在1987年以前,有关地下水脆弱性的概念多是从水文地质本身的内部要素(如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的平均流速、表层沉积物的渗透性等)这一角度来定义的。例如:Vrana于1984年这样定义地下水脆弱性: 地下水脆弱性是影响污染物进入含水层的地表与地下条件的复杂性。Villumsen、Olmer与Rezac 、Vierhuff 、 Goosens与Van damme 、Klauco 、Friesel、Johnston等其他学者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第二阶段

  在1987年的“土壤与地下水脆弱性国际会议"上, “地下水脆弱性”的定义方式有了新的突破,不少学者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 同时考虑到了人类活动和污染源等外部因素对地下水脆弱性的影响。例如:Foster认为地下水污染是由含水层本身的脆弱性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负荷造成的。Bachmat与Collin、Sotonikova与Vrba、 Vrba、 Palmquist等其他学者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该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事件是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于1993年给予地下水脆弱性如下定义: 地下水脆弱性是污染物到达最上 层含水层 之上某特定位置的倾向性与可能性。同时, 这个委员会将地下水脆弱性分为两类: 一类是本质脆弱性, 即不考虑人类活动和污染源而只考虑水文地质内部因素的脆弱性; 另一类 是特殊脆弱性, 即地下水对某一特定污染源或人类活动的脆弱性。

  国内关于地下水脆弱性的研究开始于90年代中期, 因而“地下水脆弱性"这一术语在国内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多是研究地下水的本质脆弱性,至今尚没有明确的“地下水脆弱性”定义,其定义多引用外文资料。在叫法上常以“地下水的易污染性”、“污染潜力”、“防污性能”等来代替“ 地下水水脆弱性”。
  总之, 鉴于目前的研究水平, 国内外都倾向于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关于将地下水脆弱性分为两类的主张。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 地下水脆弱性的概念将不断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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