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任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厅长。
2000年2月-2009年9月,任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2009年9月,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2013年1月,任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3年4月,李珠江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1]
李珠江经查,李珠江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李珠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珠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珠江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李珠江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汕尾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2]
2017年4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珠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办案部门掌握其受贿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办案部门交代部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收受的款项中,有部分属索贿所得,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李珠江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为此,判处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