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社区警务室、驻村警务室;移动警务室、固定警务室、智能警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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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社区警务室”一词近年来在公安理论界和公安实践部门日益频繁地使用着。人们如此自如地运用某一术语理应昭示着对该术语已有了较为准确的理解和较为一致的、普遍的认同(当然,这里的“普遍”有着范围的限定,通常只对一定范围内的对象而言),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在接触大量有关社区警务的著述及部分警务部门文件时感到,目前关于社区警务的概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获得普遍认同的表述。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命题予以不同侧面、层次。视角的剖析、探索和描述,这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而且是有益的、值得提倡的。但问题是,9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1997年苏州会议提出转移派出所工作中心以后,“社区警务”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成为新时期我国警务改革的新命题,“社区警务”一词也就因此成为一个对现行警务政策导向和警务模式确定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核心概念。如此重要的核心概念倘不能在其内涵、外延方面形成相对统一的“定论”,势必影响相关政策、决策之指向明确性、口径统一性,也使基层警务部门和公安干警在认识理解和贯彻执行上易于发生歧义或偏差。
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特别是80年代以后的警务改革探索中,形成了若干与社区警务类同或相关的经验模式,如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管理社会化、群防群治、安全文明社区建设、治安防控体系等等。它们易于或业已被等同于社区警务,使社区警务的内涵外延宽窄不一、游离不定。此外,社区警务与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基层公安工作、公安工作等名词也常常交织不清。故而,笔者不揣冒昧,拟在对现有关于社区警务内涵外延的论述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社区警务的“应有之义”,并对其与上述相类似或相关概念加以辨析。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充分把握‘“社区警务’的内涵外延,从而在认识上,既不盲目推崇也不盲目排斥西方的社区警务;在实践中,既不必照搬西方模式,也不能我行我素。进而有利于在推行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警务过程中,洋为中用、取长补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二、夫于内涵的不同表述
社区警务由英文“cornmnity policing”翻译而来,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当推英国警务改革的旗手安德逊(And——)之“社区警务树”:警察是一棵大树,树上的枝叶是各个警种与警察机关,树下的土壤是社区。大树的根扎在教堂、学校、工厂、企业之中。“社区警务树”意在说明:(1)警察与社区密不可分;(2)社区是警察的力量源泉;(3)警务的成败依赖社区;(4)社区是打击和抑制犯罪的主体。
以此为摹本或受之启发,国内学者见仁见智,给予了或抽象或具体或偏向宏观对策或侧重微观操作的丰富而充分的阐释,具有代表性的如:
1.社区警务是指警察与公众相结合,共同寻求解决影响社区正常生活的隐患的各种方法,以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的警务思想。
2.存在于警察和社区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社区警务,它旨在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
3.社区警务是警务工作立足社区,以社区为出发点,与社区密切合作的一种警察工作方式。
4.社区警务是发动公众越来越积极地参加警察工作的警务。
5.社区警务是实行问题导向的警务,是在发生问题前警察与社区共同找出和研究社区中的消极因素、容易激化的矛盾以及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超前进行综合治理,从而起到预防和控制作用。
6.社区警务就是更多的力量、更多的时间投放在社区,加强巡察,发现问题,主动有效控制。
7.社区警务是一种公众参与、发现寻找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警务,是一个充满主动性,以治本为目的的预防战略。
8.社区警务战略是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的预防犯罪战略。
9.社区警务战略就是以新的警察哲学为理论基础,以社区警务为主要内容指导警务工作的警察工作战略,其内涵简言之即立足社区、实行警察与民众的合作,通过警察的服务,密切警民关系、增强民众的参与意识,形成控制网络,辅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预防犯罪、先发制敌。
10.社区警务就是以既定社区为范围,全方位地承担起在社区内各个方面的治安工作,使它们有机地成为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11.社区警务是一种以服务社区为手段,社区公众广泛参与,共同寻找、发现、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以治本为目的的预防战略。其实质是要求警察深入社区、发动民众、组织民众、服务民众,促进警方与民众的紧密合作,警民共同构建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网络,以达到再造社会和谐的目的。
12.(城市)社区警务是指基层公安机关的设置、警力配置、警种分工和组合的基本结构模式形态。
13.在社区内所进行的一系列警务活动就称为社区警务。
14.社区警务是指警察立足社区、依靠社区,通过警察主动服务、密切警民关系、增强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工作意识,实行警民互动合作,从而形成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严密社区治安网络的一种警务方式。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不同表述的侧重点各异,但总的来看,揭示了社区警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立足社区、警民合作、预防为主。其中,警民合作是核心。进一步分析,可将上述观点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将社区警务描述为警务思想、理念或警察哲学,如上述1、2、4及西方原意;其H,将社区警务描述为警务战略,如上述5、7、8、9、11;其三,从微观操作层面加以界定,如 3、6、10、12、13、14。
笔者认为,对社区警务内涵的把握应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割裂开来或缺少其中任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在哲学意义上,作为一种理念,我们以“社区警务”作为价值取向的依据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在宏观层面,我们确立“社区警务”之指导性方针,用以规范和指导中观、微观层面的设计、决策及运作;在实践层面上,社区警务既表现为区域化的各个警务“战役”,又体现为“战术”意义上的各种措施、环节、策略、步骤。但是,为了避免认识上的模糊和理解上的艰涩,我们毋宁给其下一个倾向于操作层面的较为直观的定义:是指以社区为范围,以警民联手协作为手段,通过立足社区,与社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动员和鼓励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形成以社会为主体的预防控制网络,并辅以多种矫正和疏导措施(如帮教、监改),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警务机制。
三、关于社区警务外延的思考
关于社区警务外延的探讨远不如对其内涵研究那么深人和异彩纷呈。但也有不少学者从不同侧面、角度介绍、界定西方和我国社区警务的内容。
纵观学者们的不同观点,我们发现,对社区警务内容虽多有述及,但尚未能准确、完整地揭示其外延。那么何以如此?从理论上讲,内涵与外延是辩证统一的,内涵确定了,外延自然也就确定了。但对社区警务而言,即便我们很精确地设定其内涵,似乎也难以对应地精确描述出其外延,充其量只能在宏观意义上大致确定其范围和方向。
尽管如此,我们仍没有理由放弃对社区警务的外延作微观层面的、从现实角度出发的具体剖析。因为较之社区警务的内涵,社区警务的外延研究更富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推行社区警务的有关政策、决策等,实质是针对其外延亦即具体范围、实际内容而言的。当然,精确地描述出我国社区警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尽量具体化地描述其“边界”则更具可行性并同样富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我国社区警务内容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1、宽窄适度原则。社区警务的范围不宜过分扩大,譬如将整个公安工作或基层公安工作均视为社区警务的内容;也不应缩小,如认为只有社区范围内最基础的警察工作才是社区警务工作。应根据职能范围和工作性质,区分专项(警务)工作和社区警务。一般而言,社区警务工作具有基础性、综合性、预防性、保障性等特点,而专项工作则具有专门性、针对性、专业性等特点。
2、弹性原则。即既原则确定又留有余地。不同的社区间允许有目标值的差异,同一目标值允许有具体手段、措施的不同选择。不搞一刀切、不追求“整齐划一”。
3、城乡有别原则。我国是较为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城乡社区在经济、政治、文化、人口、地理、交通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而其警务内容也不可能一致。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小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中介型”社区,既不同于城市社区,又区别于农村社区,因而也应有适应这种社区类型的警务模式和警务内容。
4、动态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形势的变迁、工作重心调整等,社区警务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适时调整的。
5、经验判断与理性设计相结合原则。确定社区警务内容既应考虑以往的经验和传统,又不可停留在“既有”层面和范围内。应根据社区现实条件,科学地运用相关理论,设计出比较合理的“应有”内容。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我国当前基层社区警力情况、社会性治安防范力量情况、警务保障水平以及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相关因素。我们可以认为,当前我国城乡社区警务的内容应涵盖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处置以及国内安全保卫以外的所有社会治安活动。这里注意两点:(1)社区警务的主体不以社区警察为限。一方面,我国的警种划分较细,警察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我国,派出所的户籍外勤民警是最符合“社区警察’”意义的警力,但除此之外,派出所治安警及基层公安局的消防警、交通警、巡警(部分省、市合并为交巡警)往往也充当社区警察。另一方面,除警察力量外,还包括群众性治安防范专门组织(企事业保卫组织、治保会、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等)、社区相关单位及一般社会公众。当然,在主体力量中警察与公众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警察是主导力量,起核心作用;公众是基础力量,不可或缺。(2)社区警务的内容不以警察任务和职责范围为限。《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责。那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可否成为社区警务的内容?换言之,社区警务的内容是否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职责范围为限?目前,国内外学者均未对此作专门探讨,但从实践情况看,国内外社区警务工作的范围均超出了警察职责的范围。从社区警务的内涵而论,社区警务的范围也不必限定于警察法定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社区警务工作也不必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例如,警察为社区敬老院的老者送去棉衣,这一活动显然非法定之警察任务或职责,也不直接指向或服务于其任务、职责,但由社区警务之本意(内涵)看,这一活动显然是社区警务的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服务社区公众、树立警察形象、改善警民关系之举。事实上,大量的社区警务内容,正是以一种间接的、甚至潜在的方式作用于狭义的警察任务、职责。这其中,有些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或纪律。除此之外,社区警务有时与社区其他事务交织在一起或融入其中。例如计划生育工作、报刊订阅工作等,既是独立的社区事务又可包含社区警务工作的成份。
四、社区警务与相关概念
1、社区警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关于社区警务与综合治理之异同,理论界已多有精辟的阐述。尤以朱启禄教授、王大伟副教授的论述为代表。笔者原则同意现有之观点。此处略举其要。相同点:思路相同,都是治本的战略;都着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社会)治安问题;途径相同,都要通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控制犯罪、维护治安;立足点相同,都要求立足社区(社会)面向社区(社会),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同点:综合治理较社区警务在更广泛的范围和层面上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并要求全社会尤其是有关单位共同遵循;综合治理强调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并有健全的各级组织机构;综合治理通过若干政策、法律明确规范,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规范体系。
不难发现,上述比较实际上是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西方的社区警务作比较。那么,中国的社区警务与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如何?一些观点认为,治安综合治理就是中国的社区警务。笔者以为,从主体构成、组织形式、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手段等来看,治安综合治理均大于或高于社区警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未实行之前,中国社区警务业已存在,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后,社区警务可视为其中一部分。
2、社区警务与公安工作群众路线
笔者认为,这是最值得加以区分而又最难以区分的一对概念。细分起来,实际上应当是三个概念两个层次的区分:一是西方本原意义上的社区警务与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区分;二是我国的社区警务与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异同。对于前者,其关系可谓是各事其主之“同门师兄弟”关系,在依靠公众、服务公众,宣传、发动公众,利用社区资源等方面,两者有着惊人的相似。不过,虽师出同门,‘“招数”相近,但旨趣不同,风格各异。例如,我国的群众路线强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这是西方社区警务所做不到的,他们不过将为公众服务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手段罢了。
至于我国的社区警务与群众路线,则可谓水乳交融、骨肉难分。但细论起来,则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辈份’”要远远高于社区警务,前者为始祖,后者乃嫡孙;前者无所不及,后者则“划地而治”(立足社区)。借助于群众路线之精神实质,社区警务获得了存在的灵魂,而另一方面,社区警务则使公安工作群众路线更加具体、务实、丰富,并大大扩充了其适用面。倘若将社区警务广义化,将某些专项工作(如刑案侦破)中运用群众路线也视为社区警务,则似乎也可以认为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乃社区警务之一部分——其内核部分。
3、社区警务与治安管理社会化
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使社会治安目标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组织目标、岗位目标、生活目标等结合起来,使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根据各自在社会生活、社会运行中的位置,按照各自的作用区间和作用方式参与治安管理,发挥自己的那部分治安功能、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履行自己应尽的治安义务。
相比较而言,其共同点是都强调社会治安应由警务部门和社会组织及公众共管,强调公众力量最广泛地介入治安事务。不同点主要表现为:(1)社区警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2)社区警务在警察与公众之力量联结、手段粘合方面比较倾向于自愿、互助、协作,而治安管理社会化则通过各种“责任制”形式层层落实,更多表现出某种被动色彩和强制成份。(3)治安管理社会化一般需要通过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加以规范和调节,社区警务则有诸多“自由调节”的成份,其“弹性”大得多。(4)治安管理社会化可以通过若干量化指标加以测定评估,社区警务则往往难以量化其运行过程及绩效。
一般认为,治安管理社会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治安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就一定意义而言,治安管理社会化也是社区警务的一部分,其实现“化”的程度体现社区警务的水平。
4.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公安机关主要是公安派出所组织发动群众对社会治安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活动。其核心在于,通过运用宣传、教育、防范、调解等手段,来预防犯罪、挽救失足者,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和条件,维护社会秩序。内容包括宣传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四防”教育和检查落实,开展治安联防和治安服务,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疏导和调解纠纷,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单位、乡镇等方面。不难发现,“群防群治”是比社区警务小的一个概念,其主体仅限于群众性力量,其内容是社区警务内容的一部分。两者是种属关系。群防群治是社区警务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5、社区警务与安全文明社区建设
安全文明社区(小区、单位、村镇)建设是新形势下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基本载体。目前正在我国城乡普遍推行的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是由中央综治委统一要求,自上而下逐级部署,各级综治委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层层落实。在基层,由乡镇、街道一级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司法等具体组织实施。从宗旨、目标、内容和标准来看,安全文明社区建设活动与社区警务均完全一致。创建安全文明社区的过程可以视之为推行社区警务的过程,并且是社区警务工作最为有效的载体。但换一种视角,就推行社区警务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而论,社区警务又可以看成是创建安全文明社区的一种手段。不过,绝不能简单地以孰大孰小或谁包含谁来简单地描述“社区警务”与“安全文明社区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严格地说,它们之间其实不具备同一标尺下的可比性,正如“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指标增长”之间无法简单类比一样。它们之间是手段与目标、运行机制与价值取向、方法与结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