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GDP增幅连续八年位居全国第一,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预计达11,620亿元,突破万亿元大关,年均增长17.6%,经济总量由全国后列进入中列。内蒙古的人均GDP已经接近7000美元,超过了山东、福建、辽宁,直逼广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开展跨省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多。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经济强省,有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基础设施,吸引了内蒙古的诸多企业和个人来山东投资。据不完全统计,在鲁的十七地市内蒙古藉企业约万家,分布于各行各业,为鲁、蒙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内蒙古商会的成立得到了鲁、蒙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它植根于山东省的内蒙古籍企业群体,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之大小。以“自愿加入、依法办会、团结互助、共赢发展”为其核心理念。因乡情而起,搭建平台,开展鲁、蒙两地的经贸往来、科技文化交流、开发旅游资源等活动。在这个平台上,会员可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共谋发展,共享团结奋斗之成果,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企业,为鲁、蒙两地经济建设做出积极地贡献,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奋斗。
山东省内 蒙 古商会章 程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内蒙古商会。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第二条 性质:山东省内蒙古商会是以内蒙古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密切会员与党和政府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内蒙古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蒙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搭建为会员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协调政企、企企以及行业间的关系,实现信息、资源、成果共享,实践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三) 收集和掌握会员信息,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尽力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并全力推行行约行规,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鼓励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山东、内蒙古增光添彩。
(五) 组织开展蒙鲁两地间经济、技术、贸易、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六) 承办、协办两地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是以内蒙古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履行本商会义务。
(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九条 本商会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本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不做任何损害商会的事情。
(三) 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四) 完成本商会交办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会员证者,商会有权决定作废。所交会费一律不与退还。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害商会的事情,经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和监事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商会的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集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查本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七)决定设立区域性办事机构,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商会中长期及年度工作和发展计划,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以郑重、便捷、实效、节俭为原则,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商会可根据理事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理事单位;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理事会,向全体理事公告,由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紧急会议或采用书函、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等商会主要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 在鲁、蒙两省乃至其他地区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能为商会运作重大事宜的能力。
(四)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处理事务公平公正。
(六)在商会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七)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本商会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点,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团结,稳定和谐,使商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督导本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社会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由会长提名聘任专职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一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名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 负责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本会综合协调、信息文秘、外事联络及行政事务工作。
(三) 考察提名、考核管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决定专职人员选拔聘用。
(四) 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人数若干名。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更好地为商会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商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信息联络委员会,隶属于商会领导和管理,制定《山东省内蒙古商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内蒙古商会信息联络委员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本商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六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本商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长在职及离任审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山东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本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山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财产,在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山东省民政厅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郭周祥名誉会长王桂娟名誉副会长孙振华会长马德毅名誉副会长王功民名誉副会长奚道雷副会长胡涛名誉副会长张万海副会长黄京雨名誉副会长郭东荣副会长姬建国副会长李东林秘书长袁存本副会长高留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