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进口兽药、人畜共用的兽药,报关单位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2)对进口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