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拔;(2)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到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1]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1]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1]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1]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1]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1]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1]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1]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1]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1]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
一是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
二是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三是继续做好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工作;
四是不断坚持制度创新;
五是进一步稳定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六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民告官图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使法院的地位更重要。行政审判的作风更突出,任务更繁重,责任更重大。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在继续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法制政府,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舆论和司法监督。其目的就是实现宪法修政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行政审判与人权保护最为密切,行政权得不到监督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就没有人权的全面发展,小康社会就不可能全面实现。可见,行政审判在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地方法院在意见实施前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加以细化规定。这意味着,立案门槛大幅降低,可能引来诉讼潮。为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四川、北京、辽宁等多个立案登记制试点法院发现,立案门槛降低的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审理难度。
2010年5月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2010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
最高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院备案。
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案
“专项治理活动将纳入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据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据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进京赴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
逐案落实责任领导包案到人
“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江必新说,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江必新要求,要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专门代理民告官的律师事务所
全国专门代理民告官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是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办有国内第一家中国民告官网。
“民告官”案件一把手须出庭
2014年8月25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2]
民告官被告无故不到庭将受处分
“只见民不见官”是“民告官”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数据显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许多行政机关都以委托律师出庭的形式应诉,而律师很难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为的背景信息和具体行政流程,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1]。
有分析认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愿出庭,原因主要在于放不下身段,感觉“尴尬”“丢脸”。尽管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却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漠视公众诉求的心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权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个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官员出庭与原告平等对话,体现的是对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仅丢不了“面子”,还会保住“里子[1]”。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
据了解,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草案应当对这类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1]。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是被告,但也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1]。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还可以提出关于处分的司法建议,所以说行政机关面临的压力更大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夏勇说[1]。
征地补偿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新法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产生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解决[1]。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针对新法表示,对于那些出于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拆迁,采取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的办法[1]。
“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夏勇说[1]。
行案改革香洲行政案件或在金湾斗门审理
2015年1月26日,珠海中院透露多项针对司法排除行政权力干扰的改革内容,其中最引发关注的是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集中管辖和异地审理。
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案件主要实行辖区法院受理制度,容易使基层法院受到辖区政府行政部门压力,未来中院将尝试在受理案件上打破地域限制。一是尝试将所有行政案件集中到某一个在审理此类案件水平较强的法院审理,即实行“集中管辖”;二则是让各个基层法院实行交叉管辖,如香洲区某行政部门的案件,可指定由金湾法院或斗门法院等珠海其他法院受理和审判。上述改革措施处于调研阶段,预计当年2-3月份或将进行试点。
此外,中院还将探索建立非法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而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等改革任务也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中院负责人还表示,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将是重点任务,此前珠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一直不高,已经与珠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
农民告赢国务院部委,高速公路项目因违法被撤销
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阳公路项目,该公路起自安化梅城,接拟建的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止于邵阳,接在建的邵阳至永州高速公路,全长约130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湖南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28户农民,因不服国家高速公路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安化至梅城段)的审批批复,委托本所律师申请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批复,本所代理后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发改委经审查,认为该项目批复缺乏要件,属于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这是一起由征地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农民告赢了国务院部委,彰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10]58号
申请人:杨先华等27人。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
复议代理人:王卫洲,陈海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 11层(100005)。
被申请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平主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8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经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湖南省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08]2855号,以下简称“2855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案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10月16日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期间,鉴于涉案项目是否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意见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本机关决定自2010年11月4日起中止审理。12月20日,本机关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意见并于12月21日恢复本案审理。
经查,2007年4月22日,湖南省发改委向被申请人呈报《关于请求核准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项目的请示》(湘发改[2007]145号),称已对涉案项目进行了预审,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被申请人核准。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855号批复,同意建设涉案公路项目。2010年7月5日,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前往湖南省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涉案项目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时,获知2855号批复内容。
申请人提出:涉案项目核准时欠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出:项目所在地常德市、益阳市政府分别就线路走向出具了专门意见(常政函[2007]19号、益政函[2007]13号),同意该项目选址,其效力应高于其下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选线意见函,不能代替应由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855号批复存在适用依据错误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与项目之间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涉案项目占用其承包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以及占用耕地等事项,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内容。涉案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具了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预审字[2007]35号),被申请人依法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因此,2855号批复不直接涉及申请人承包地上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没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鉴于上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2855号批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