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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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述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基本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际有三个功能:

第一,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存取存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该账户的利息按照活期储蓄利息计算;

第二,普通转账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工具;

第三,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开户要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中注意问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

  •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收款依据。

  • 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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