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居留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凭证,或者说是获得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1]
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1]
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
(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其中:在中国没有定居权的外国人就业须经批准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下列外国人免办就业证:
1.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填写居留申请表;
(四)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
我国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并适应当时的外国人管理的形势,其发展可分为三哥时期:
在我国,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管理始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大量的外国侨民遗留我国,我国政府对其中符合政策的侨民允许他们在华居留,给予生活等方面的安置,并开始制定外国人管理的法规,健全外侨管理制度。1954年, 公安部颁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等规定,正式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对象基本限于侨民。
20世纪60年代以后,来华外国人数量增多,身份变化大,因而居留证的签发对象扩大到少数就业的外国技术人员、外国专家及其家属。这时的外国人居留证有两种形式:1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半年以上、1年以下有效、加盖在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上的“屋留签证章”。
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来华投资、就业、进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情況发生很大变化。以上海为例,1980年全年签发的居留证仅为600证次,1984年达1200余证次,同比增长100%。为此,1985年正式颁布的《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对外国人居留进一步规范并放宽限制,居留证的签发对象扩大到来华投资者、留学生、寄养儿重、长驻记者等十余种。这时期的居留证继续保持原有的外国人居留证的形式,将原来的“居留整证章”改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并使用至今。
管理现状
出入境管理法颁布的近20年来,外国入居留证件的签发数量不断上升,2000年上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共37676证次,2001年上半年已办理外国人居留证达19577证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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