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犯罪是由于犯罪者主观上认为犯罪所得到的痛苦低于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所致。罪犯在实施其犯罪行为时,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不受外在物质或精神力量的左右。因此,惩罚犯罪也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这一理论深受康德、卢梭、洛克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其进步意义在于用“自然主义方法”、“用行为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从而代替了用“超自然力量”来解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