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

禁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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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禁渔期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和禁渔区的性质相同,只是禁渔区是对水域加以限制,禁渔期是对时间加以限制。

主要特征

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中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实施禁渔期的规定,也是增殖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在幼鱼生长阶段的一定时期禁止捕捞,还有利于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增加渔业产值。

应用

禁渔期是指禁止渔业捕捞生产的时期。禁渔期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渔业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是在渔业保护区内养护重要经济水产动物的产卵场、越冬场、产卵洄游、幼体集中分布的水域以及藻类自然繁殖的水域的措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令或国际间的渔业协定,确定禁止捕捞作业的时间,如有违反,应受到处罚。例如中国国务院于1981年7月9日决定设立的大黄鱼幼鱼保护区,每年1、2月份禁止机动底拖网渔船在该区内进行捕捞作业。《中、日渔业协定》中规定的第一休渔区,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禁止在该区内从事机轮拖网作业。

世界各国规定

中国在夏商时代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周代又有“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以后各朝代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世界各国先后制订或签署的一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法律、条例、国际条约、保护大纲、实施细则等,对禁渔期也作了明确规定。采取禁渔期这一保护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资源数量有限和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有限为依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水产资源延绵不绝。

划分标准

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等。

禁渔事件

2017年8月15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落实该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湖北官方表示,此举旨在修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是保持湖北“千湖之省”生态优势的关键措施。[1]

2020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宣布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流域各地的重点水域也将相继进入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时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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