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职责;拟订全省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省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调查任务;核算全省及各地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省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按照规定的权限与责任,管理省属调查队系统的人员和统计事业费;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健全并管理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省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十一)开展统计研究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外事工作。
(二)法规与统计设计处。
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统计制度;拟订全省统计标准;组织全省统计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草拟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审查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全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负责各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审核。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国统一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省生产总值核算和全省各地生产总值评估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核算工作;负责全省财政、金融统计资料的收集及提供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指导、协调各专业和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群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
(十)城市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发展、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开展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和可持续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建立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评价制度;综合整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数据。
(十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承担全省农业普查业务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农村经济、果业和规模以上畜牧业等特色农业及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专项监测。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省属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财务处。
统一管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事业费和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管理中央各项统计专项经费、信息工程建设经费;负责局机关及省属各基层社会经济调查队地方经费的筹集与管理;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费的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局长:王冬羽[1]
副局长:靳力、张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海关统计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办法(试行) 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 陕西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回访制度 陕西省统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网择:绿色城镇化亟待推进 资源安全问题需警惕 网择:中国经济增长不能只靠投资 城镇化成改革突破口 2013年2月“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及对外经济” 统计法律法规解读
公开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陕西省统计局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第三条(组织原则) 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登记工作。其中,凡属政务类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回复并备案;凡属经济类信息由综合处负责协调回复并备案。 第四条(工作原则) 依申请公开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在陕西省统计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登陆“陕西省统计信息网”,或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我局特设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申请: (一)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便民要求) 我局给申请人获取信息创造便利条件: (一)免费发放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直接登陆“陕西省统计信息网”,或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等形式获取服务。 (二)对确属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申请人,我局提供必要的帮助,尽可能使其满意。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受理、登记)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受理、登记,于2日内办理完登记回执,并在收到申请3日内根据申请内容将信息转给办公室或综合处,由办公室和综合处具体负责协调、提供。 提供登记回执(见附件2)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当面提出申请的,直接提供回执; (二)通过电子邮箱受理的申请,通过电子邮箱直接回复; (三)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或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回执方式; (四)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或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回执方式; (五)对于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由我局代为填写申请表的,通过与其协商确定回执方式。 第九条(答复) 责任单位接到办公室和综合处转来的申请,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时间),根据下列六种申请信息情况给予答复,将答复意见提交办公室和综合处,由办公室和综合处统一回复申请人。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对外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比如:登陆网查询。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如能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十条(第三方利益)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单位首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我局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会依法予以公开,但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答复期限) 我局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15个工作日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期限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我局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尽量按照申请人在《统计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通过和申请人沟通,以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统计信息按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予加工。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我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统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解释) 本办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登记回执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电子邮编 | 传,真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电子邮件,□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自行领取,□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 |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