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地点 宁夏
中文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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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订价格管理的政策和价格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与约束机制。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范、引导、监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市、县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调整。

(四)组织、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全区价格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工作。

(五)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及监控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发布各类重要商品价格信息。

(六)组织对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调查,开展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组织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开展全区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复核裁定工作;承担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信息、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价格管理的政策和价格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提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提出修订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建议;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收集、汇总、分析、发布各类重要商品价格信息。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医药价格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管理的商品价格政策,提出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价格的建议;规范管理的商品价格行为,监督价格执行情况;协调各类管理的商品价格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调节其价格矛盾和价格利益关系;提出自治区管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及医疗器械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执行国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服务项目的价格,拟订自治区管理的重要服务项目的价格;指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市、县管理的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五)价格监测处。

负责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收集、汇总、分析、发布各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负责全区价格监测与价格信息系统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及监控机制的建设工作;规范、引导、监控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指导直(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物价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正处级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5名。

五、直属机构

(一)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为自治区物价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或者跨市、县(区)的价格违法、违规以及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受理不服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内设8个科室:办公室、综合指导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法制宣传科、价格举报中心。行政编制3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8副。

(二)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为自治区物价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区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开展调定价前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并核定成本;组织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分析工作,发布全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汇总资料和相关信息。内设3个科室:综合科、成本调查科、成本监审科。行政编制12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3正3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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