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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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2002年7月,在我国600所本科高校中,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260余所,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不到500所。[1]

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2]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查工作细则》规定,审核材料,审查内容: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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