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专业学位

中文名 建筑学专业学位
类型 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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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方案

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

设置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2]

学位分级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为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2]

学位授予

授权专业须是已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者。本学位具有专业资格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衔接。参见“专业学位”。[1]

设置院校

院校名称 学位类型
北方工业大学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西南民族大学 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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