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2]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为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2]
授权专业须是已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者。本学位具有专业资格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衔接。参见“专业学位”。[1]
院校名称 | 学位类型 |
北方工业大学 | 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 |
西南民族大学 | 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 |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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