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9—1995.07 沈阳工业大学金属材料系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学习
1995.07—1997.04 贵州高强度螺栓厂技术员
1997.04—1997.11 贵州鑫火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1997.11—1998.09 北京瑞纳特电子有限公司职员、生产主管
1998.09—2001.03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材料加工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
2001.03—2004.04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04.04—2006.03 清华大学精密仪器与机械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
2006.03—2009.07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2009.07—2010.08 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2010.08—2010.11 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0.11—2012.04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
2012.04—2012.11 乌当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保留正县级)
2012.11—2013.06 乌当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3.06—2015.11 乌当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乌当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兼)
2015.11—2018.10 乌当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乌当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兼),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兼)
2018.10—2018.11 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8.11— 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和乌当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管理委员会主任(兼)
2019.03— 2019.04 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20.04—2021.06 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21.06 贵阳市委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贵阳经开区党工委书记[2][3]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23.07终止资格)
2023年5月,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贵阳市经开区党工委原书记唐兴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2023年10月,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唐兴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及宴请;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唐兴伦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唐兴伦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阳市第十一次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5]。
2023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唐兴伦作出逮捕决定[6]。
2023年12月,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州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兴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兴伦利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贵阳市政府副市长,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7]。
2024年4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受贿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兴伦利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项目引进、土地出让金返还、工程款拨付、产业扶持资金兑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3万余元,其中2540万元未实际取得。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唐兴伦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兴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唐兴伦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择期宣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