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期间,中外交涉局限在广州,逐渐形成广州钦差大臣制度,清政府采取临时委派“钦差大臣”的办法,专门负责办理和各国签订条约及有关交涉事宜,允准两广总督兼任钦差大臣,处理对外事务。
鸦片战争后,中国管理对外事务的机关由理藩院改为由钦差大臣和各通商大臣管理。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31条款、中法《黄埔条约》第34条款规定,允许有关条约国在五口通商城市与地方官交涉。]844年10月,设置办理各国通商事务的“五口通商大臣”,初设时只是兼职,一般由两广总督或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的设置,是中国近代外交机构建立的第一步。恭亲王奕䜣等在奏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奏折中,还建议设立 南北洋通商大臣,以便有效管理南北洋各通商口岸。其理由是,新开辟了天津、牛庄、登州、潮州、琼州、台湾、淡水及沿江的镇江、九江、汉口等通商口岸,“地方辽阔,南北相去七八千里。仍令其归五口钦差大臣办理,不独呼应不灵,各国亦不愿从”,因此,建议“南北口岸,请分设大臣,以期易顾也”。①
南洋大臣的全称是南洋办理通商事务大臣,其前身为五口通商大臣,初驻广州,1859年后驻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仙匕京条约》后,续开沿海沿江十一个口岸,除北方三口外,其余各口连同原来的五口的事务,均属所管辖。初为两广总督兼任,咸丰八年改由两江总督兼任,同治四年自两江总督李鸿章起,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遂成定制。其职权是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的通商事宜,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
北洋大臣即北洋通商大臣,初为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其职权是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初为专职,由崇厚专任,1870年11月,改称北洋通商事务大臣,撤销专职,改由直隶总督兼任并成定制。
由于李鸿章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达二十多年,他实际上是晚清办理外交、洋务的总代表,因此,北洋大臣的地位和权势高于南洋大臣。南、北洋大臣是皇帝的钦差大臣,与总理衙门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二大臣在涉外中有“疑难之事”和“不决之事”,“请商”于总理衙门。电奏大事,由总理衙门代陈。作为中央外交机关的总理衙门,是南北洋大臣的咨询顾问机构,对它只能咨商而无命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