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工作会议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
十六、负责省大型水库和电站库区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
十七、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民政局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民政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宁波市民政局网站是我们面向公众的一个新的窗口,在这里,我们将向您介绍民政局的主要职责、业务范围及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民政工作的最新动态,向您提供相关的权威信息,并通过相应栏目为您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
愿宁波市民政局网站成为我们联系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感谢您的光临,顺致诚挚问候和美好祝愿。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处室。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起草综合性的文稿材料;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查、信访、档案、保密、安全、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对外联络接待;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推进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协助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负责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本级民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的编报和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会计事务、基建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组织拟订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年检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
(五)优抚安置处(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生活和政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军供保障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灾处(社会救助处)
拟订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物款,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和灾区生产自救;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制度,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有关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拟订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和政策;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负责县级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平安边界建设,调处市、县际界线的边界争议;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工作;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对慈善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婚姻、儿童收养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指导全市“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处
负责民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和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部分非行政许可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二)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有关法规、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军民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与驻甬部队有关工作的联系、联络。
(十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及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老年人协会和老年社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姓名:胡杰
职务:局长[1]
姓名:许义平
职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姓名:周根强
职务:局党委委员、市老龄委副主任、副局长
姓名:束亚兴
职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姓名:王梁惠
职务:副局长、局党委委员
姓名:杨英
职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宁波市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民政局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手段,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把市民政局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市老龄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局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局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七、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分管局领导的具体领导下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受处室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局长办公会议为局行政决策领导机构,对民政行政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处理重要行政事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老龄委副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巡视员、副巡视员、政治处主任、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二)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或民政部、省民政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报送市人大的法规草案、报送市政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审定以局名义下发的重大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五)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六)讨论决定以下民政工作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民政部、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由本局承办的各类重要会议;以局名义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由我市分配的50万元以上民政专项经费拨付方案;15万元以上行政经费使用;局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干部出国、出境培训考察计划及出国、出境培训考察组团名单;
(七)审定局机关行政规章制度;
(八)讨论决定局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局直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因时间紧迫无法召集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经局长同意,由承办处室或单位征求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后先行执行,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补充确认。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局长直接提出;(二)由各处室(单位)提出会议议题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先行协调达成一致后提出;未协调一致的,如属急办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直接报局长同意后提出,并在会上说明有关情况。
各处室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将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交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讨论材料于会议召开前1日交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办公室应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呈局长签发后及时予以公开。
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要进行督促检查。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改变的,要及时反馈;调整或改变较大的,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九、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老龄委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处室主要负责人缺位的,由处室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二)汇报、交流月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安排;
(三)部署全局下阶段工作;
(四)研究讨论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随时召开。各处室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将提交会议的有关材料交办公室。
办公室应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局长签发。
局务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一)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民政部、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由本局具体承办的会议。
(二)二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处室为主筹办,办公室协助。三类会议,由相关处室筹办。
会议承办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核,并按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出省参加各类会议、脱产学习培训、休假以及出差3天以上的,应当事前征得局长同意。各处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出差、脱产学习培训或请(休)假,应当事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其中出省或外出3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休假和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局机关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三、报告工作坚持按级报告的原则,向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或上级民政部门厅以上领导汇报工作一般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出面汇报。
十四、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必须严格按局有关值班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紧急、重大情况。
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须调班后告知办公室,不得由门卫代班。
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遇突发性事件、灾害性天气时,按规定加强值班。
十五、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遇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宁波市民政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民政局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工作预案(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局领导、办公室报告,并按局《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六、各处室报送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宁波市民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各县(市)区民政局报本局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本局办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十八、以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会议纪要、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局领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局长同意。
十九、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提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拟定,督查事项的登记交办、督查催报、审核把关,以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要按《宁波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督查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根据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并对机关行政经费、民政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二十一、各处室行政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各处室必须认真执行部门预算,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并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进度按季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执行。其中15万元以上行政经费的使用须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类民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其中由我市分配的5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拨付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定,按规定报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实施。
二十四、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有关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处室需事先与计划财务处协商。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工作对口、对等接待”以及“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二十六、民政部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本省厅领导带队来我市,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中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部、厅其他人员因公来局,根据需要由分管局领导出面接待,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安排。
本市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因公来局,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或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接待,其他人员因公来局的,由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因公来局,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做好工作安排。
市直机关各部门副局级以上干部或本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局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十七、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培训、考察,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年度出国(境)培训考察计划以及考察培训组团名单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出国(境)团组应在出国(境)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国(境)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二十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政务公开要求,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增强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宁波市民政局网站是本局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网站或以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三十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宁波市民政局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遵守保密守则,严格执行对保密场所、涉密载体以及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以及直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宁波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具体地址:育才路265号)领取《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信息分三级类别设置。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社会监督8个一级类别19个二级类别3个三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一。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处室
责任单位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本机关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本机关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民政局以及直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获取方式
本机关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宁波市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具体地址:育才路265号)进行查阅。公共查阅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1、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民政局政府办公室。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宁波市民政局监察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育才路265号
2019年8月,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授予“浙江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地址:育才路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