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文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 230022
区位 合肥市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
地址 合肥市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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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情简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7月1日,前身是合肥市人民法院,1958年9月升格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合肥市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全院共有人员316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1.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63人,占总人数的26%。合肥中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把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围绕争创“全省领先、全国一流”法院的目标,案件质效不断提高,法院公信力显著增强。

机构设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政治部(含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干部教育处)、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司法鉴定处、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技术处、立案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含综合处、协调处、执行处)、法警支队(含警备科、直属大队)共计32个部门。辖区内有巢湖市法院、肥东县法院、肥西县法院、长丰县法院、庐江县法院、瑶海区法院、包河区法院、庐阳区法院、蜀山区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共11家基层法院。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第一、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案件。

四、执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该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六、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

八、开展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知名案例

  •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2]
  • 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受贿案[3]
  •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恒江故意杀人案[4]

机构领导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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