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1]
1971.01-1974.09邯郸市马头炼铁厂工人
1974.09-1977.09河北矿冶学院冶金系炼铁专业学习
1977.09-1979.04邯郸市马头炼铁厂技术科干部
1979.04-1984.05永年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4.05-1985.01永年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5.01-1985.05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5.05-1986.05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86.05-1987.06永年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临铭关镇党委书记
1987.06-1992.12永年县委副书记
1992.12-1996.03馆陶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6.03-1998.01邯郸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01-2001.08邯郸县委书记
2001.08-2002.01河北省纪委常委
2002.01-2004.01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
2004.01-2007.01河北省纪委副书记
2007.01-2008.03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08.03-2010.02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2010.02-2010.08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0.08-2013.01唐山市委书记[4]
2013.01-2013.0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山市委书记
2013.02-2018.01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5]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6]
2023年1月,王雪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2023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雪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旅游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毫无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大肆买官卖官,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中弄虚作假为亲属谋取利益;收受大额礼品礼金;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雪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雪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1]。
2023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王雪峰作出逮捕决定[7]。
2023年12月,王雪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雪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雪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退休前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
2024年5月3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河北省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07万余元;其间,王雪峰退休后利用其原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王雪峰的刑事责任。王雪峰庭审现场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雪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雪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