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军1977.03——1979.09,太平县焦村公社峰景大队知青
1979.09——1982.01,安徽劳动大学政治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生
1982.01——1983.07,安徽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生
1983.07——1984.02,铜陵财经专科学校教师
1984.02——1992.04,铜陵市委讲师团教员、讲师
1992.04——1994.01,铜陵化工集团宣传部理论科副科长、科长
1994.01——1996.12,铜化集团公司合成氨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1996.12——1998.12,铜化集团公司合成氨厂党委书记(其间:1997.10—1998.05,参加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教委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任职资格培训班学习)
1998.12——2001.12,铜陵市经贸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2001.12——2002.05,铜陵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企业改革办主任、市重点工程协调办主任
2002.05——2005.01,铜陵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兼市企业改革办主任、市重点工程协调办主任(其间:2000.09—2003.07,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1——2005.03,铜陵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5.03——2007.07,铜陵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7.07——2012.07,铜陵市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
2012.07——2016.02,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市级)
2016.02——2017.9 ,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毅军2016年2月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王毅军为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2016年3月,免去其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职务。[1]
2017年7月,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毅军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
2017年9月19日,铜陵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毅军辞去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7年11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毅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毅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并参加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自己提拔电话拉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借款给私营企业;严重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擅自决定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王毅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无视党纪国法,行为底线全面失守,特别是被提拔到重要经济工作领导岗位后,大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毅军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铜陵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8月,安徽省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毅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毅军,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违规提供贷款担保,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现金338万元、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1855元的吸尘器,共计折合人民币383.1855万元。被告人王毅军在担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57.19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毅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