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婚制

内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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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一称族内婚。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社会一个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从部落来说就是族内婚。内婚制又称“血缘婚”“族内婚”。是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制度。在母系公社中,每个部落都有统一的姓,其下又分为多个血缘氏族。内婚制要求成员必须在部落内氏族外选择配偶,即禁止与外部落人通婚,也禁止氏族内部近亲通婚。它是比群婚制更进步的婚姻制度。进入父系阶级社会之后,内婚制指个人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宗教迷信(中国多以祖宗的教导为信仰)集团或社会等级集团内部选择配偶,内婚制还与人种肤色有关。如某些印度教、犹太教、天主教和穆斯林只能在本宗教教徒之间通婚,古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早期白人社会还禁止与黑人通婚等等。

  

  

在阶级社会里,内婚制有各种不同的内容。其通婚范围除与血缘有关之外,也和民族、宗教、等级、阶级等有关。有的民族不与外族通婚。信仰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印度教的,一般只在教徒内自相通婚。阿拉伯人堂兄妹可以结婚。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允许两个上等种姓(婆罗门、刹帝利)从两个下等种姓(吠舍、首陀罗)娶妻,但禁止下等种姓从上等种姓娶妻的权利。在某些社会中,贵族、平民与奴隶各行内婚。古代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古代埃及和秘鲁,王室不得与其他贵族结婚,只在近亲内寻求配偶,甚至兄弟与姊妹结为夫妻。古代日本的法律明文规定阶级内婚,因而皇室只在近亲内通婚。近代大洋洲波利尼西亚人社会有明显的等级划分,实行等级内部通婚,如塔希提人贵族女子若与平民通婚,就要被处死。新中国成立前,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统治等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所谓高贵血统的纯洁,严禁与不同民族、不同等级的人通婚。统治等级的女子如果与被统治等级的男子有性关系,双方都要被处死。

  

  对“内婚”制的废除尤其关键,不废除它,则无法摧毁“回回”对来自父系阿拉伯文化的继承!在一个稳定的国家文化圈中夹杂进一个不愿意溶入主流文化而是表现的有极大挑战欲望和野心的外来文明,显然这必然是一种社会的隐患!

  当然与传统宗教顽固势力的斗争还有赖于我们民间更多的觉醒意识,把回汉婚姻中的不合理的“内婚”制度上升为一种新形势下的民族扩张和民族危机的认识,对预防未来中国更大的民族悲剧是远远大有裨益的!这既需要我们更多非穆斯林的觉醒也需要政府有个前瞻意识,加以适当预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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