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军售禁令

对华军售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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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89年6月26日~27日,欧共体的决策机构部长理事会在马德里开会,会议宣布对中国采取包括中止高层接触、军事合作和文化交流等在内的5项措施,其中有关军事方面的措施是:“共同体成员国中止与中国的军事合作并禁止与中国进行武器贸易”。该理事会宣言成为欧盟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始依据,使刚刚起步的中欧军售往来又告停止。

但是,欧盟理事会的宣言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它既没有指明武器禁售是否涵盖所有军事项目,包括武器平台、非致命项目或其部件,也没有说明执行禁售的措施和程序,而是将这些问题的解释权留给了各成员国,而各国对理事会宣言的解释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禁止对华出售任何军事项目,有的国家则是有选择地禁售。例如英国的解释是:不禁止非致命性军事项目;如航空电子和雷达等,将禁售范围仅限于“致命性武器,包括机枪、大口径武器、炸弹、鱼雷、火箭和导弹,以及专门用于上述武器的部件,弹药、军用飞机、直升机,战舰,装甲战车以及其他武器平台、任何易被用于国内镇压的设备”。就在欧盟宣布对华禁售后不久,马克罗尼(GEC-Marconi)公司获准向中国出售了价值3000万英镑的用于中国战机的“平视显示器”和雷达设备,理由是这些属于电子设备而非武器。

此外,法国和意大利也继续对华军事出口,其中甚至包括某些“致命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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