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

吹哨人

中文名 吹哨人
来源 时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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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历史

“吹哨人”(Whistleblower)这个词起源自19世纪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吹哨子的动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众的注意。而从此延伸出来,目前我们所指的“吹哨人”是为使公众注意到政府或企业的弊端,以采取某种纠正行动的人。一般来说,弊端或不当行为指有人违反了法律、规则或规例,进而直接威胁到公众的利益,例如欺诈,以及贪污腐败。亦有说法称这个词来自于竞技体育比赛中裁判往往吹响口哨来制止犯规行为的动作。

保护权益

“吹哨人”行为,更多的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行为背后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道德环境。我们需要完善的举报体系,和社会舆论的支持以及法律的最终保障。首先,保证 “吹哨人”以正当合法的途径和合适有效的倾诉对象。这样一来可以真正使社会的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得到正常的举报和控诉,二来也可以让“吹哨人”规范自己的行为,运用法律途径保护公利和私利,使二者得到平衡。其次,政府应当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障这些“吹哨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从而使这些“吹哨人”能够没有后顾之忧,更好的监督其自身单位以及相关领导的日常工作。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社会应该倡导一种道义的价值观,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普通百姓,都会受到一种善的引导,而更愿意承担起“吹哨人”的责任。

揭发类型

对内揭发

许多吹哨人往往是内部告密者。他们选择将同僚或者上级的过失行为在公司内部揭发出来。值得探讨的是许多人往往在能够当场制止该过失行为的时候没有站出来而是在之后才选择通过内部告发的形式揭露出来。

对外揭发

另一些吹哨人选择将组织内部的不正当行为公之于众。他们可能选择将这些行为披露给律师,媒体,法律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不少对外揭发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外界的鼓励。

著名事件

丹尼尔·艾尔斯伯格:五角大楼文件

马克·费尔特:水门事件

莫迪凯·瓦努努:1986年向英国传媒揭露以色列核武计划

朱利安·阿桑奇:维基解密

爱德华·斯诺登:棱镜 (监听项目)

法律法规

中国

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2]

美国

《多德弗兰克方案》规定奖励“吹哨人”货币处罚金额的10%—30%。虽说“吹哨人”未必只是重赏之下才出现的“勇夫”,奖励却无疑可以起到激励作用[1]

《吹哨人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国会立法通过,这部法律鼓励公民(包括公职人员)通过参与到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行动中,特别是公职人员在其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贪腐、影响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权以告密(包括向媒体报料)的方式进行检举。吹哨人不仅不会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的,法案规定司法机构应该为他们及他们的家人提供各种保护[3]

日本

2006年出台《公益通报者保护法》,通过专门立法对企业作出不得解雇、不得降职降薪等规定。既然鼓励实名举报,就必须规避“吹哨人”事中事后身份信息泄露的可能。既然希望“吹哨人”协助调查,就要在调查过程中保证其人身安全,尽可能减小举报对“吹哨人”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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