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中文名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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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黄国雄: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余沃健: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监督股、规划股、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分管局党支部、局工会工作,负责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工业园相关工作,协助局长管理局其他工作。

欧正强:副局长、分管法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工作,协助局长管理局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环保行业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老干、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监察、纪检及党群工作。

监督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负责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规划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土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县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有关资金;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行业的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推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编制环保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环保成果、交流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环境标准;负责技术合作与技术交流工作。

法制股

组织草拟环保行政管理以及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归口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负责制工作;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并协助处理、指导和和协调信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下属机构

环境监测站

对本县大气、水、噪声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将有关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对本县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参与本县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为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本县环境监测网的监测任务,参加编定本县环境监测质量报告、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年鉴;参加本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境监察大队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计划执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各镇环保办工作、业务和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行政管理以及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我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制。

受县政府的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三)承办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西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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