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卫生局

内设机构 5个
中文名称 晋江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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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负责全市中医中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闽台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团组织的工作。

(十)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起草全市卫生工作重要文件,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机关行政后勤、计划生育、安全保卫以及全市卫生系统信息化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按规定负责编制局机关预决算草案,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按规定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有关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医政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依规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监督实施卫技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护理工作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做好医疗机构的审核工作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登记注册工作。参与对全市突发性事件、灾害及发生疫情时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广告的初审,配合工商部门管理医疗广告。拟定全市卫生科教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医药科研攻关,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疾病治疗的研究。指导全市医学技术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对重点专科、领先专业、特色项目予以规划、扶持、督促和检查,搞好重点学科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创新,负责对全市中医、中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保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中医药对外、对台交流与合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药品使用、特殊药品管理使用实行行业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农村卫生体制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负责市、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建立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负责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卫生扶贫、卫生支农活动,提高乡医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疾病控与法制科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协助动员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全市儿童计划免疫及计划外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大力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推动社区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建立疾病控制信息网络,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和疫情,为领导决策服务。承担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全球资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日常工作。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模式应用性研究。负责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的公共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有关职业从业人员实施健康许可证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的资格审查与培训管理。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稽查。负责全市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服务目标、技术标准和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母婴保健各专项技术准入、培训、验收工作。组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妇幼卫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妇幼保健服务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与评审。参与组织开展对影响妇女、儿童保健及生殖健康主要问题的应用性科研活动,拟定妇幼卫生管理研究课题的调研。负责妇幼卫生各项信息统计及监测工作。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和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等项目工作。

(四)审批科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法规、规范、标准,制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方案、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统一对外受理餐饮服务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及职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放射诊疗许可等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指导、竣工验收并作出卫生学评价意见。办理需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卫生许可事项。负责各类卫生许可注册登记和证书的发放、复核、校验、注销等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资料的审核。负责对管理相对人卫生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复训、咨询工作。作为市卫生局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式办文窗口,负责收发审批文件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接待和解答办文查询,安排办文会商及现场审查。[1]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经济贸易局(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1]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3、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职责,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检查。[1]

4、关于“瘦肉精”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会同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在牲畜(包括猪、牛、羊,下同)的养殖、收购、运输、屠宰、仓储、销售等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会同经贸部门监督企业对“瘦肉精”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实施无害化处理,依法将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负责牲畜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含合作社、经纪人)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牲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牲畜产品采购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牲畜及其产品的“瘦肉精”检验地方标准。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牲畜产品的监管工作,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牲畜产品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瘦肉精”原料在其他领域使用的监管。市经贸局(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瘦肉精”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负责牲畜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产品;负责加强对普通化工企业的监管,对普通化工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牲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采购牲畜原料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牲畜产品安全监管,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进出口环节含有“瘦肉精”的牲畜及其产品的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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