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

名称 刑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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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消灭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特征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刑罚消灭(5)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

  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

  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种类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

  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

  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

  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刑罚消灭事由

  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刑罚消灭刑罚消灭(5)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刑法消灭赦免

刑法——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1]

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特赦一般只赦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不赦免其罪行。

区别:

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赦免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分析:

刑罚消灭刑罚消灭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总之,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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