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

地区 宁夏石嘴山
中文名 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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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67号)文件内容,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资产管理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培育、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拟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评定方法、标准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城市新建住宅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调节住房供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完善全市物业管理的配套办法和政策;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市政设施、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及行业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产和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监察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

(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局工作职责,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信息、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政务公开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统计工作,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筹备、实施和综合验收;负责保障资格的审查、核准、入住、退出管理,并监督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资产管理和租金的收缴和管理;组织拟订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调处房屋改革中的纠纷;负责审批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资金、财务报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科

编制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及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企业、房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登记、房产测绘及产权变更、抵押、租赁的核准;拟订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相关拆迁政策;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及裁决申请;负责全市拆迁工作监督、管理,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负责拆迁、评估单位的行业监管、资质审查和房屋拆迂许可证的核准。

(四)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审核;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负责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五)市容市政设施管理科

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和市容市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全市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承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勘察和管理,督促、指导辖区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六)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本市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对城市燃气供应企业、供热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行业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燃气供应、供热方面的纠纷,负责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的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对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施和停车场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占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

(七)法规监察科

负责有关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审核、申报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监督检查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调处房产纠纷,处理房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培训、教育,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监察处理城市管理和房产管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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