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文名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类型 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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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宣教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拟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市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和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与受理服务工作;负责对省环保厅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初审;负责联办事项的协调;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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