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民政局

中文名 宿州市民政局
机构属性 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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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报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教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坡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城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和跨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疾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井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因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教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城、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教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教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宿州市行政区划图。[1]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三)社会救助科。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市社区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区划地名科(市行政区划与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六)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政策法规科)。

(八)规划财务科。[1]

机构领导

局长:张代君[2]

副局长:冉昊、郭子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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