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文名 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所属地区 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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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政策及法规研究与制定,宏观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责。

2.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3.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4.加强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业、旅游业、著作权管理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业、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业、旅游业、著作权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业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协调发展比例关系;规划、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旅游设施及建设。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文化建设,推进城乡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其业务建设。

(四)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综合管理文物、博物事业;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利用等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组织审核辖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六)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旅游经济政策,培育和完善文化旅游市场;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督促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施;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统计;组织开展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七)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指导市辖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八)监管全市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等;指导县广电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按规定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履行广电、移动电信、互联网融合中的相关管理职能;管理全市电影市场,研究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和综合平衡工作。

(九)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组织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刊)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及涉外代理等机构;审核报批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对全市著作权保护实施监督,查处反侵权盗版行为;协助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驻宿记者站,发放记者证;对出版物及数字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非法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在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十一)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区域内的旅行社;审核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合资旅行社;审批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等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检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业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文化旅游人才培训,指导文化旅游教育,组织文化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及管理;编制文化旅游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负责旅游从业人员技术等级及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协调处理机关内部事务;组织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文书档案、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接待、应急处理、建议提案处理;协调指导行政服务“窗口”工作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外宣传、统计年报、后勤保障、网站管理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统计、审计;负责重大活动、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或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承担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宣传教育、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出国政审、继续再教育培训、知识分子和统战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提出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建议,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计划生育、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文化体制改革。

(三)艺术科

管理全市专业艺术事业,负责拟订全市艺术创作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重点艺术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工作;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和优秀文化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市性艺术展演、书画艺术展览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指导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和民间职业剧团业务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四)社会文化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指导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市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本市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依法管理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馆(站)、图书馆(室)、艺术馆及社会文化社团开展工作;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文化馆站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指导县(区)群众文化工作和基层文化建设;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工作;指导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五)广电管理科(文化产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全市广播影视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参与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舆情收集工作;负责电视剧的题材规划和初审;负责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对有线电视系统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广播、电视台设立、终止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广播影视播出(转播)机构的审核或报批;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负责对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等的业务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负责全市有关单位、个人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审核和年审、年检工作;负责全市闭路电视节目系统、视频点播系统、有线电视网络和使用有线电视系统播放录像节目的管理;负责移动电视、数字电视的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作品的评优;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记者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电影发行网的建设、调整和平衡。组织全市对外电影交流等活动;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许可;归口管理影剧院;审核、申报市、县(区)广播电视播出、转播、发射台(站)的设立、撤销;负责全市乡镇、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文化广播影视科技质量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监督管理和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工程和广电器材入网认证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广播电视网的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有线电视入网验收工作;指导全系统科技工作和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创新管理和检测工作;指导协调动漫、手机音乐、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负责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文化产业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全市文化资源及资源分布的搜集整理,做好全市文化产业项目的发掘、营销、规划以及政策宣传、咨询;做好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推介、宣传、招商引资等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调研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作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文化产业项目的评审、申报、实施,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负责文化产业策划、管理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培训。

(六)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科

管理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研究制定新闻出版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新闻出版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全市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出版物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工作;依法对报社记者站进行管理;指导全市新闻出版队伍培训和鉴定工作;指导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本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监督管理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负责对著作权保护中介组织的监管。指导全市印刷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监管印刷企业和印刷经营活动;检查监督印刷企业、印刷书报刊情况;审核实施印刷经营许可;查处或组织查处印刷企业及复制单位的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出版物印刷质量和条码使用;指导市印刷协会、书刊发行业协会的工作;依法实施省新闻出版局下放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七)文化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娱乐行业和互联网文化服务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对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和美术品经营等经营项目和营业场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管理文化娱乐市场、文艺演出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艺术摄影摄像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指导、协调县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依法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项目,承办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

(八)文物事业管理科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博物馆业务、文物宣传、文物安全、文物鉴定、文物信息化及科学研究;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组织、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及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市场开发与规划发展科

承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对外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承担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引导休闲度假和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十)监督管理与教育科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各项政策法规;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餐馆)、农家乐、旅行社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全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商品企业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工作;承担经营境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办理涉外业务;指导旅游行业对外交流;依法对导游证、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实施管理。

指导协调旅游教育、培训机构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单位负责人

党组书记、局长 刘光

八单位地址

宿州市银河二路468号 邮编: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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