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制度

国家主席制度

作用 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中文名称 国家主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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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国家元首,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履行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的职责。

制度发展

建国至1954年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职期限、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1]

1954年至1965年

刘少奇刘少奇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最高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成文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1]

“三位一体”制度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上一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江泽民卸任中央军委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主席职务让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

历任主席

历任国家主席历任国家主席(9)

1949—1954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

1954—1959 国家主席 毛泽东

1959—1968 国家主席刘少奇

1972—1975 代主席董必武

1981年授予 名誉主席宋庆龄

1983—1988 国家主席李先念

1988—1993 国家主席杨尚昆

1993—2003 国家主席江泽民

2003—2013 国家主席胡锦涛

2013—至今 国家主席习近平[2]

其他主席

越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于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也实行国家主席制度。2016年7月25日,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一次会议在首都河内召开全体会议,选举陈大光为越南国家主席,任职期限为5年。

朝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12年决定拥戴金正恩为朝鲜最高领导人。

老挝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也设立国家主席,现任国家主席为本扬·沃拉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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