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截至2005年底,全国税务系统正式在职人员共有74.7万人,其中,国税系统40万人,地税系统34.7万人。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3]。
1949年11月28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
1950年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8年4月成立。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4]
1993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年12月,机构规格调整为正部级。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该方案再次明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有所调整:一是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了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二是将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等职能划入国家税务总局。[4]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该方案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并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5]
(一)办公厅
(二)政策法规司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所得税司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六)国际税务司
(七)收入规划核算司
(八)纳税服务司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十)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十一)稽查局
(十二)财务管理司
(十三)督察内审司
(十四)人事司
(十五)机关党委
(十六)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十七)巡视工作办公室[6]
(一)教育中心
(二)机关服务中心
(三)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四)集中采购中心
(五)税收科学研究所
(六)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七)中国税务杂志社
(八)中国税务报社
(九)中国税务出版社[7]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印花税,筵席税(停征),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另外,地方税务局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的征收和管理。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全国税务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未扣除出口退税)分别突破20000亿元和25000亿元,2005年超过30000亿元,达到30867亿元,增收额超过5000亿元。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提高了税收法治水平。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税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税收制度和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完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干部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后勤等方面内部管理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有效落实,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纳税评估,推行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提高税源控管水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加强各税种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税务文化建设,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气。
金鑫(1994年—1995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刘仲藜(1994年—1998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项怀诚(1995年—1998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金人庆(1998年—2003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谢旭人(2003年—2007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肖捷(2007年—2013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王军(2013年—2018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2023年,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1][2]
胡静林(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1]
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1][2]
副局长:姚来英
副局长:饶立新[8]
副局长:王道树
副局长:赵静[9]
[10][11][12][13]
2018年6月15日,端午节放假前一天,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统一做了一件事儿——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税务2014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等10项进户执法项目。
取消10项进户执法项目分别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车价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1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在全国推行纳税服务规范2.1版。
本次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13项为根据国务院决定取消,“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1项行政审批事项为税务总局主动取消,审批事项的取消,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增强纳税人主体意识和法治观念。而此次推行的纳税服务规范2.1版,则是在今年3月1日省、市税务机关推行的纳税服务规范基础上,吸收纳税人和各地税务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的新服务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美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签署了2016至2019年税收合作协议,IMF将进一步支持中国“十三五”时期税收制度和征管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国家税务系统将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
1.个人扣除限额,即放入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企业主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2018年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正式上线使用。
(本词条内容,由搜狗四史百科编委会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