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 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原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条款理由: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无需再另外规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条件。
二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后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情况下难以界定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区别。
三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工作的特点,无论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应对其规定“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
据此,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如下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
2013年3月,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简称《立案标准》),对31种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军人申请政治避难、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离境叛逃,都将以叛逃罪被立案。[2]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罪的罪状描述可知,本罪的成立要素包括特定的情境要素和行为方式要素。
1、行为的情境要素
所谓“履行公务期间”,一般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担任职务,并按照一定权限行使职务、行政管理职能的期间。对此,应从时间和业务性质两方面进行限定。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应当是该国家工作人员从任职起到被解职止这一期间,既包括某一职位的正常任期、也包括连任期限,还包括升迁、降职等在内,只要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国家职能部门存在稳定的职位隶属和管理的事实,均为本罪的“公务期间”。其次,“履行公务”的内容应当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一切公共事务,而不仅包括具体的本职工作事项。不论是常任的还是临时的,不论是有报酬的还是无报酬的,不论是在编的还是编外的,只要属于依法或依特别授权、委派从事的公务均可。当然以下几种情形应当排除在外:行为人虽然具有公职身份,但其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因病修养、离职到境外学习、被停职审查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等。
2、行为方式和内容
本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意指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或者虽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却没有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有权机关或人员的决定、命令,而私自脱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的行为。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团出访外国时出走,逾期不归,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在任时出走,逾期不归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罪第二款之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叛逃行为的,不受本要件的限制,即行为人符合前述主体身份的要求,只要其实施叛逃行为的,而无论其是否擅离岗位,一律构成本罪。这是因为,一旦该类人员实施叛逃行为,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较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无需时间和情境的特别限制和要求。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叛逃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一般犯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目的,但该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成立要件。但特定的犯罪意图或者动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 外叛逃。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 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只需要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条原本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要素。
犯叛逃罪的,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56条、66条、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无论何时再犯本罪的,成立特别累犯,从重处罚,且不适用假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