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议会图册(2)班牙是世界上议会制度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可追溯至12世纪,即伊比利亚半岛各王国在遇到王位继承、平息内乱、对外战争等重大事件时召集教会、贵族和市民代表举行的咨议大会,其中1188年召开的莱昂王国议会会议被公认为中世纪欧洲民众参与议会的历史开端。
西班牙现代议会传统和全国统一的代议制议会始于19世纪。1810年至1814年独立战争期间,拿破仑未占领地区的教会、贵族、军人和各界代表在加迪斯召开特殊议会,制定1812年宪法,决定一院制议会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主权,并确立延续至今的“议会和国王并行”制度。1834年,伊莎贝尔二世女王颁布宪法,规定议会采取两院制结构,分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在1837年宪法中,议会上、下两院被正式命名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并在1845年、1856年、1869年和1876年宪法中得以延续。纵观这一时期,西班牙议会民主基础薄弱,议会形式未稳,作用主要以咨议为主。
西班牙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出现在1931年至1939年第二共和国时期。实行每5万人普选1名代表组成一院制议会,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有权废除国家元首和监督政府行为。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独裁时期,西实行一院制议会,但作用仅是咨政,襄助国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议和决定,无反对权。
1975年佛朗哥去世后,卡洛斯国王加冕并制定政治改革法,西班牙开始“民主过渡”。1978年,西班牙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并由卡洛斯国王颁布实施,规定国家政体为议会君主制,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主权,拥有立法、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监督政府行为等权力。[1]
西班牙宪法规定,议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权;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
(一)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在国际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国王不承担责任,其行为须由首相或相应大臣副署,而国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时由众议院议长副署。副署者对国王的行为负责。国王登基时要在议会中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国王主要权力有:签署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在宪法规定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并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公布大臣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根据宪法规定授勋;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在适当时候支持部长理事会;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执行法律规定的赦免权,但不能批准大赦等。
(二)议会和政府的关系。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议会和政府之间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体对众议院负责。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新一届众议院产生以后,或者在宪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国王先与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党团所指定的代表进行磋商,并通过众议院议长提出一名首相候选人。候选人应向众议院宣布其组阁的政治纲领并请求得到众议院的信任。获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票者将由国王任命为首相。如达不到绝对多数,投票48小时后再对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绝对多数者即可当选。政府的其他成员由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免。
议会主要通过提出不信任案、质询和弹劾控制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提出不信任案要求众议院十分之一的议员同意,而且必须提出一个新的政府领导人人选。如果动议失败,其签署人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出同样的动议。即使动议未能成功,这对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众议院就其一项政策措施或总体政策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众议院的绝对多数同意即可获得信任。
(三)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西班牙奉行司法独立,法官和大法官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与议会没有太多的关系。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20名成员中,12名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大法官中选任;4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4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议员五分之三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根据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按法律工规定的形式任命。
(四)议会和宪法法院的关系。西班牙设有宪法法院,由12名被国王任命的成员构成,其中参众两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数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2名。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对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违宪上诉案,涉及侵犯宪法规定的特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国家与自治区或自治区之间的权限纠纷等[1]。
西班牙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为下院,议员不少于300人,不多于400人,现有议员350人。按宪法规定,须通过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现有议员264名,其中大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余由间接选举产生。
(一)选民资格。参加众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选民须为年满18岁、享有充分政治权利的西班牙公民。同时,法律承认侨居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
(二)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和选民资格相同,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了众议员和参议员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的几种情况:宪法法院成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但不包括政府成员;护民官;担任现职的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的人员;选举委员会成员。此外,自治区议会的议员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众议员候选人可以通过正式注册的政治团体或联盟提出,也可以由选区0.1%以上的已登记选民(但不得少于500人)提出。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的候选人提名办法和众议员相同。
(四)选区划分。众议院的选区以省为单位。西班牙共有52个选区,除休达和梅利利亚只有1个代表外,选举法为每一个选区规定了代表名额,最低2名,并将其余议席按居民人数的比例分配,这样,在全国就有50个复名选区或称大选区,2个单名选区或称小选区。参议员的选举比较复杂,有四种情况:1.以每个省为选区,选民选举产生3至4名参议员。2.设有市政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3名,其余岛屿或岛屿联合群各选1名。3.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2名。4.自治区还任命1名参议员,并按各区选民人口另加议席,每100万居民增加1席。为确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各区议员的任命权属立法议会,如没有立法议会,由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任命。
(五)众议院选举规定。众议院选举采取大选区和小选区混合制。在大选区选举时对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名单投票,每一个选民选择一个政党名单,议席分配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中的东特制(The d’Hondt system),即选民只对特定的名单投票而不是对个人投票,其优势在于可以减少议会中政党的数量,使议会趋于稳定。在小选区选举众议员时,只要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众议员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同一政党名单上未当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顶替。
(六)参议员选举规定。参议院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在直接选举时,也是对政党或选举联盟提出的名单进行投票,但提出的名单是以省为基础,获简单多数者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时,要由各自治区立法会议根据自己的程序规则选举,但须采用比例代表制。参议员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在参议员选举同时产生的候补议员顶替。
[1]根据宪法的规定,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审批预算权、监督政府权及宣布紧急状态等方面的权力。
(一)立法权。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议会制定组织法的权力是专属的,不能授权政府行使。有关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批准自治章程、选举通则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均为组织法。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在对整体草案的最终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但对政府的立法授权须以明确方式规定具体内容和实施期限。政府获得授权后,亦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机构。另外,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法律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法令,但不能影响国家基本体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法令须立即提交众议院进行全文讨论和表决,如众议院未在会期,可以在公布后30天内专门召开会议。在这个期限内,众议院必须明确宣布法令是否有效。
(二)修宪权。议会有修改宪法方面的权力,但在全部修改或对一些重要内容的修改方面,议会并无完全意义的修宪权。普通的宪法修改,需要两院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如两院不能达成一致,则成立由同等数量的两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争取达成一致。委员会提出的文本交付众参两院表决。如未通过,只要参议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改文本,众议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批准修宪。如在议会通过修改案后,15天内两院中任何一院十分之一议员提出要求,还要由全民公决来批准宪法修改。
如果涉及政体、公民权利、国王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修改,则要求在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即解散议会,进行选举,新选出的两院应批准修改决定,着手研究新的宪法条文,并进行表决。在议会批准后,必须由全民公决作最后决定。
(三)预算审批权。西宪法规定税赋的原始权力为国家所有,而且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行使。一切涉及税赋的财政收入和公共行政部门承担的财政义务和开支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的总预算由议会审议、修订和批准。国家总预算为年度预算,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和全部支出和收入。预算还应列出国家税赋的财政收入总额。政府发行公债和借款也必须经法律授权。
(四)监督权。议会控制政府的手段除提出不信任案以外,还有质询和弹劾:1.质询和询问。政府及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两院提出的质询和提问。议会可在每项质询之后,通过动议表明立场。质询可以由政党提出,也可由议员提出。在全院辩论中,只有各个议会党团指定的议员才有权发言。对涉及政府的重大政策事项,一般由政党出面质询。众议院规定根据每一个议会党团的规模限制各自会期每个阶段质询的数量。在会期的日程中,每个政党有一次质询的机会。次要的问题则留给议员个人提出。2.弹劾案。众议院可以绝对多数通过提出弹劾案,向政府追究政治和法律责任。弹劾案应由至少十分之一的众议员提议,并应提出政府首相候选人。弹劾案提出5天后方得表决。如弹劾案未被众议院通过,其签署人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提弹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