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共有13条,一个附则和一个附录,内容包括各缔约国所属适用公约的船舶,应经各该国政府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检査,符合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其他缔约国港口时,应接受港口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监督。公约自1980年5月25日起生效,1978年议定书自1981年5月1日起生效。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其1978年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1988年议定书尚未生效,但中国已于1995年2月3日核准该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