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证券 流通市场上购买股票,需要委托 证券商,并在对方那里“ 开户”,即投资人与证券商签订“ 委托买卖证券受托契约”。
对投资人的开户, 证券商事先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例如,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第405条规则规定,其会员 经纪商公司应尽力了解每一位客户的基本情况,并掌握所收到的交易委托单的内容。如果 证券商对顾客的情况难以了解,就有可能要求顾客交付押金或请对方找 银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顾客的信用的安全可靠,使证券交易能顺利进行。
通常在办理 开户手续时要填写“ 委托买卖证券契约”。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住址、服务机构,担任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 身份证号码,并予签名盖章。同时,由 证券商核对委托人的 身份证,并编列帐号,填制“ 开户帐号卡”交给委托人。此外,客户对股票买卖有关情况应给予必要的说明。
在 开户时, 证券商还为顾客提供所需要的帐户类型。
开设这一帐户的客户在买入证券后,应在 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购买股票的价款。同理,在出卖股票后,亦应在 清算日或之前将 股票交割给评判商。 清算日的具体日期通常在送交顾客的股票“成交通知单”上说明在美国以交易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为 清算日。
又称普通帐户。客户在购买证券时, 证券商将以 垫资的形式,向投资人提供一部分融资,并收取垫资的利息。例如,规定帐户的保证金比例为65%,意味着商户在购买证券时应即支付65%的证券价款。余下的35%的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证券提供的借款成本为基础折算。
投资人以两人蔌两人以上合伙在 证券商那里开设一个帐户。这类帐户适用于夫妻双方或父子关系。
开设这一帐户,客户给予 证券商以优先权的书面批准,同意证券商在不与投资人协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而且交易的对象、股票的价格,数量以及交易的时机都由证券商自行选定。当然, 证券商要以不损害顾客的利益为前提。 在许多国家,投资人只有到法定年龄才能在 证券商那里开户。在欧美国家未成年人的合同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未成年人可以在名义上持有股票,但只有父母可以以 监护人的名义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