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前,大部分消费者都会进行试驾,确认试驾车到底适不适合自己。如果试驾过程中撞人了,那么怎么赔呢?海淀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案件,认定被撞人损失为19万元,其中试驾人赔偿4.8万元,占比近25%,剩下的75%由4S店赔偿。
据了解,小刘驾驶4S店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4S店门口道路上行驶时,与正常行走的小马发生交通事故,致小马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无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试驾车辆为保障安全考虑,应当选择专门的封闭场所,但4S店提供的汽车试驾场地处供社会公众通行的车站广场内,4S店对此存在疏忽。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试驾的汽车虽然属于待售新车,但上路行驶时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投保交强险。因此,4S店对于待售车辆的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4S店作为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4S店却疏于履行,因此,小马主张4S店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小马的合理损失为19万元,其中由4S店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马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剩余8万元损失按照小刘承担60%、4S店承担40%的比例进行赔付,由小刘赔偿4.8万元,由4S店赔偿3.2万元。
宣判后,4S店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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