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巴掌会有什么代价?
可能很多人会这么想,
打都打了,最多赔点钱咯!
如果平日里跟人吵架
这么干或许行得通,
但如果你打的是司机,
对不起,
1巴掌 = 4年牢狱之灾!
5月9日上午,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车牌为琼A0XX7X的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汽车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明,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符某明发生了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汽车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
约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之后报警将陈某荣抓获。
不知看到这里大家有何感想?一巴掌四年,判得是不是太重了呢?
仅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一次掌掴就判刑4年,的确偏重!但抢夺方向盘、掌掴公交司机,危害的并不仅仅是司机,更是公共安全。如果遭受干扰情况下司机处置不当,就可能车毁人亡、群死群伤。这么看,四年的量刑并不算重。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
当时因为车内一名乘客因不知公交线路已改,且未理会司机的报站提醒,乘车过站后与司机发生争执,行至万州长江二桥时演变成互殴,约两秒后司机失去对公交车控制,导致越过中心线后撞击对向行驶的红色轿车与护栏后落入长江中。
实际上除了这起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还有很多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干扰公交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
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陈某荣掌掴公交司机,可算是严重事故背后的29次轻微事故之一。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七种行为,比如事发环境为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又如何处罚?刑法115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相关条款和《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惩处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和醉驾一样,对驾驶安全的规管除了交通法,还涉及刑法!希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会碰到涉及刑法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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