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首页
找产品
找企业
资讯
论坛
百科
问答
维修
服务
品牌
改装
首页
问答
全部分类
问答
精选
待解决
问
煤矿废旧物资的管理制度
83968b865af0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 xxx xx xxx xxx xx 成 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 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要单独建帐、立卡、单独存放,收支手续要完备、齐全,帐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车间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对外出售。 2、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行政办企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废旧物资的处理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4、财务科负责办理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收缴手续。 5、武保科负责核对出矿废旧物资与出门证是否相符。 三、处理范围 1、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 2、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四、审批程序 处理价值不超过三千元,由供应科召集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六、其它规定 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 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出售手续。 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 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 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元(袋子的规格为950*550).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xxx,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想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2023-06-11
1条回答
问
电池的热管理系统指的是什么?
83b44e8bcc68
电池热管理,是根据温度对电池性能的影响,结合电池的电化学特性与产热机理,基于具体电池的最佳充放电温度区间,通过合理的设计,建立在材料学、电化学、传热学、分子动力学等多学科多领域基础之上,为解决电池在温度过高或过低情况下工作而引起热散逸或热失控问题,以提升电池整体性能的一门新技术。动力锂电池组热管理必要性及发展趋势:与产能过剩带来的近忧相比,锂电池组安全问题尤其是电池热管理这个远虑似乎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随着温度的降低,锂电池组放电性能显著下降,放电平台明显降低,放电容量明显减小。当温度降至-30℃时,锂电池组的放电容量为室温放电容量的87.0%,长时间在低温环境中使用,或者在-40℃超低温环境中,电源会被冻坏造成永久损害。因此,锂电池组的热管理尤为必要。当前,锂电池低温加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可变式电阻加热,包括PTC加热板和碳膜加热板;一种是恒定电阻加热,包含硅胶加热板、PI加热膜、环氧板加热膜。实验数据显示,能量型锂电池组在绝热的环境下1C充电45分钟后,电芯内部的温升都在10摄氏度以上,有的甚至在15摄氏度以上。对满电电芯的实验显示,在绝热的环境下,用外源对电芯加热到50度,电芯内部就开始有自反应,温度开始升高,虽然上升较慢,但最后结果是燃烧失效。锂电池组热管理系统有如下5项主要功能:①电池温度的准确测量和监控②电池组温度过高时的有效散热和通风③低温条件下的快速加热④有害气体产生时的有效通风⑤保证锂电池组温度场的均匀分布
2023-05-22
4条回答
问
怎样使用电动车电池管理系统
133e9c016746
二次电池存在下面的一些缺点,如存储能量少、寿命短、串并联使用问题、使用安全性、电池电量估算困难等。电池的性能是很复杂的,不同类型的电池特性亦相差很大。 电池管理系统(BMS)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提高电池的利用率,防止电池出现过充电和过放电,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监控电池的状态。随着电池管理系统的发展,也会增添其它的功能。工具/原料BSB-1XX 电动车电池管理系统=直流特性综合测试仪+内阻测试仪+自动监测报警仪电动车电池在线监测系统步骤/方法容量预测SOC:在充放电过程中在线实时监测电池容量,随时给出电池系统的剩余容量。过流、过压、温度保护:当电池系统出现过流、过压、匀压和温度超标时,能自动切断电池充放电回路,并通知管理系统发出示警信号。自动充电控制:当电池的荷电量不足45%时,根据当前电压,对充电电流提出要求,当达到或是超过70%的荷电量时停止充电。充电均衡:在充电过程中,通过调整单节电池充电电流方式,保证系统内所有电池的电池端电压在每一时刻有良好的一致性。自检报警:自动检测电池功能是否正常,及时对电池有效性进行判断,若发现系统中有电池失效或是将要失效或是与其它电池不一致性增大时,则通知管理系统发出示警信号。通讯功能:采用CAN总线的方式与整车管理系统进行通讯。参数设置:可以设置系统运行的各种参数。上位机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设计了相应的上位机机管理系统,可以通过串口读取实时数据,可实现BMS数据的监控、数据转储和电池性能分析等功能,数据可灵活接口监视器、充电机、警报器、变频器、功率开关、继电器开关等,并可与这些设备联动运行。注意事项一个大型电池阵列的物理尺寸和重量对其可用性和重量分配有实际意义。连续监视每节电池会产生大量数据。所以采取模组化也许是个不错的方法。在此方法中,电池管理任务被分成子集,在模组级放置一个局部处理器。模组化方法还为多种设计提供一个公共平台。随着模组数量增加,模组的最小尺寸将有可能由附加的连接件成本和复杂性决定。 将一个大的高压电池组连接到电子电路,会引发另一个极大的设计挑战。电池到电子电路的连接一般由很多单个连接器上的很多触点组成,因为数据采集电子电路在连接到电池时一般是未加电的,而且连接可能随机发生,所以电池管理系统必须可以进行热插拔。为防止受到浪涌电流的损坏,外部保护要慎重。随机触点的存在,要求跨每节电池输入的标准齐纳二极管将跨缺失输入自动分配安全电压。
2023-05-21
2条回答
问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是干什么的呀
ee16bb4ade29
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方向)专业 十二、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方向)(代码580301)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从事模具加工工艺与制作及维修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及具备机械设计、制造、数控机床操作、模具设计与制造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主修课程:工程力学、电工学、电子电器应用、机械制图、机械基础、金属材料及热处理、机械设计制造、模具设计、制造钳工艺、数控机床操作等。 实践教学环节:每期开设一个月在校机电实训中心进行实训教学车、钳、刨、铣,数控仿真系统操作和数控机床操作,耒料加工、校外实训工厂参观学习,进行实际的生产与维修活动。 就业去向:机械、电子、电器、轻工、塑料等行业的模具设计、制造和维修,模具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与管理工作。参考资料:http://gxtd.h-edu.com/SchoolData/18/1914/Major/23005.htm
2023-04-04
2条回答
问
国家对非机动车管理有哪些规定?
a67ad639eb06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023-03-05
2条回答
问
汽车维修管理主要技术标准有哪些
fc23487cdc79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一.车辆维修管理(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三.车辆技术管理(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2023-02-25
2条回答
问
太阳新世纪管理网哪里能了解下?
39da17b9c774
烟睦啸铭 来这里看看咯,都告诉你了,你还不去。
2023-02-24
1条回答
问
汽车电源管理系统的功能
38849860d470
电源管理系统 优化起动性能 电源管理系统控制电能的分配,并由此而优化起动发动机的电能供给。 如果一部带有普通电源系统的汽车长期停驶,则汽车蓄电池会因电器的休眠电流(如防盗锁止系统)而将电流耗尽。这可能使得没有足够的电能来供起动发动机使用。 本车具有智能化的电源管理系统负责电能的分配管理。这样便使本车的起动性能和蓄电池的寿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此电源管理系统主要由蓄电池诊断、休眠电流管理和动态电源管理组成。 蓄电池诊断 蓄电池诊断持续地测定汽车蓄电池的状态。传感器掌握着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和温度。由此来测定蓄电池当前的充电状态和功率。 休眠电流管理 休眠电流管理在汽车停放期间降低电流的消耗。在点火开关已关闭的情况下,它控制对各种不同电器的电流供给。此时要参考蓄电池诊断给出的数据。 根据蓄电池的充电状态,会逐渐关闭某个电器,以免蓄电池大量放电,由此保持汽车的起动性能。 动态电源管理系统 在汽车行驶期间,动态电源管理将发电机产生的电流按需分配给不同的电器。当发电机产生的电流超过电器消耗的需要时,它便会进行调节处理,向蓄电池供电,使其达到最佳充电状态。
2023-02-17
1条回答
问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
530185de1cb5
附件一: 禁止倾倒的物质一、 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二、 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三、 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四、 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 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五、 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蔬疏物。 附件二: 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一、 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一) 砷及其化合物;(二) 铅及其化合物;(三) 铜及其化合物;(四) 锌及其化合物;(五) 有机硅化合物;(六) 氰化物;(七) 氟化物;(八) 铍、铬、镍、钒及其化合物;(九) 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二、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三、 容易沉入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四、 含有本附件第一、二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2023-02-12
1条回答
问
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dayue667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 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停到右侧路肩,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到就近停车场或者服务区。拖车费由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通行安全难以保障或者交通严重受阻时,经批准,可以对部分路段或者全路实行限时封闭。部分路段限时封闭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全路限时封闭,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限时封闭前联合发布通告。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十七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但执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务和养护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分道标线行驶。除气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90公里。遇有限速标志时,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 第十九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70公里以下,行车间距不得小于70米; (二)时速70公里以上,行车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条 车辆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速度,驶入主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按照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经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再进入匝道。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必须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行车道。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超车前还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车。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学习和实习驾驶员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禁止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超载;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因故障在路肩停车检修的车辆,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者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二十八条 遇有雨、雪、雾天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限制车速。遇有道路严重损坏或者施工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导交通阻塞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车道,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 第三十一条 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造成路产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5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工,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竣工的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车,补办有关手续,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除应当按照实际损坏部位的工程造价赔偿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腐蚀、污染的,除按规定收取赔偿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赔偿费20%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除补缴通行费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的,可采取措施中止车辆运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的,除补缴通行费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处以票据面额百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则边沟及边沟以外依法征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七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2-05
1条回答
上一页
34/3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下一页
求购
首页
找产品
找企业
论坛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