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3)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6年4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过其官方微博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深圳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