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非贸付汇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 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
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是指因受让外方 股权、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润汇出等资本事项需要对境外付汇。
非贸易是指经常项目下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务贸易、收益和单方转移。通常来说服务贸易小于非贸易包含的范围。这也是铂略咨询Linked-F重点关注的企业财税难点。
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 税收 规定不了解,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 境内、 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使用的汇率不准确等问题,致使其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企业存在较大 税务风险。就相关问题涉及的要点进行如下归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 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 常设机构的境外 企业征税。
从1999年3月1日实行“非贸易付汇提交税务凭证”规定以来,在非贸易付汇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
国内企业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判断不清。据不少企业经办人员反映,以前付汇直接往银行跑就行了,根本没想到要去税务部门,也根本不知不履行义务还要赔缴;部分中方企业涉外合同的税收条款含糊、简单。纳税权责不明确,甚至将本应由外方承担的税收义务揽于自身;企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主动,工作配合消极。从应税企业的申报情况来看,主动上门申报非贸易付汇税收的企业只占应税企业的1/3;税务机关与银行管理部门对一些项目是否属于非贸易出具凭证范围判断不一致。如,银行方面认为购买出口配额等业务属于非贸易付汇,税务机关则认为此类业务属正常交易行为,不需出具也无法出具证明,等等。税务机关对一些具体费用征免税如何定位较难把握。如,境外企业、机构为我国境内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认证,境内企业每年须支付一笔所谓的认证维持费、年审费、检查费之类的费用。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付汇项目是否需要付汇证明,哪些机构需要对税务证明做出审核。
跨国公司所遇到的一项重大挑战,作为全国最大跨国企业财税经验分享平台铂略咨询的报告指出,以下问题已经成为其Linked-F会员(即WOFE财税经理人)工作中的重大挑战:
1、有哪些付汇方法可供选择及如何拟定最佳付汇方案?
2、税务局对企业对外付汇办理完税凭证核查重点在哪里?
3、如何从经济背景和跨国企业管理习惯角度理解对外付汇?
1、 付汇的合同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2、 付汇的发票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6、 如涉及免税或减免,请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批文复印件。
汇发[2008]64号明确规定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如下项目不开具税务凭证:
1、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2、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3、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4、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5、 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应开具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对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或协议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由申请人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对于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其他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出示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已出具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因非贸付汇具体操作比较费时,影响付汇的因素较多,财务人员很难把握,为了避免麻烦很多企业将其委托专业机构代理,2008年国家出具了“ ”文件,其中第十条说明征税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税务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2009年, 文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征税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税务证明》,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所以有了文件依据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办理非贸付汇时都选择委托代理,这样不仅减轻了工作负担,而且还能享受一定的优惠。
1、代理公司名称与税收缴款书上名称必须一致
选择代理机构要实地考察且要求代理机构出具缴款书上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如代理公司不能以缴款书上单位名义与企业签订非贸付汇委托协议,表明信任度严重缺失,存在严重税务风险。
2 、判断代理公司的专业能力
对于客户的付汇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是否能做出专业的审核体现在以下方面:
1、非居民企业利润率怎么核定的?
2、征税地主管机关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4、哪些项目是交营业税的?
5、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所以,选择代理机构必须由对方在以上问题做出专业解答。
3、和征税地主管机关的沟通能力
对于企业的付汇申报材料,代理公司如不能和征税机关审批老师直接沟通,表明业务上可能存在转包风险,这样不仅影响付汇效率,延长付汇周期,而且存在一定的信息外漏风险。
4、选择直接操作单位
代理公司为了多方合作,往往会让客户准备2套资料在不同的征税地操作,浪费企业资源,不能亲力亲为全程了解操作情况,直接导致了企业信息大范围的泄密,所以直接操作的单位只能在一个征税地操作,在多个征税地操作的公司一定不是最直接的操作单位。
所以,选择专业代理机构与委托书上受托方名称(或税收缴款书上名称)一致的公司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