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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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的教育督导室

为加强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1] ,省、市县各级政府纷纷成立教育督导室,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2、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3、督学的设置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4、督学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一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六)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5、督导的实施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督导机构定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

6、督导机构和督学的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7、教育督导的罚则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家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8、县级教育局及学校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督导工作,一般的县级教育局及学校也成立了督导室,一般集中了一些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老干部、老教师,对先行教育教学管理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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