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排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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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团结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的削弱与断裂过程。“特殊型”则深受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并流行于美国,它认为排斥是一种歧视的表现,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这种差异否定了个人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权利。市场失效以及未意识的权利都可能导致排斥。与“特殊型”范式不同,“垄断型”认为群体差异和不平等是重叠的,它将社会排斥定义为集团垄断所形成的后果之一,其表现则是权力集团通过社会关闭来限制外来者的进入。而这种范式的理论基础则来自韦伯的相关理论(孙炳耀,2001)。

早在1950年,T.H.马歇尔曾在《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一文中指出,公民资格由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部分组成(蒋勤,2003)。上世纪80年代末,深受马歇尔学派的影响,社会排斥概念为欧洲委员会所采纳并作为其形成社会政策的核心。欧洲委员会把社会排斥概念更紧密地与社会权没有充分实现这个理念联系起来,它们把社会排斥定义为“涉及到公民的社会权……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参与社会中主要的社会与职业的机会”(陈树强,2002)。

英国政府“社会排斥办公室”指出:“社会排斥作为一个简洁的术语,指的是某些人们或地区受到的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Social Exclusion Unit,2001)。

我国社会政策研究专家唐钧认为:“社会排斥是游戏规则造成的。而社会政策研究的目标就是要修订游戏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趋于更合理、更公平。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双刃剑,在它使一部分人成为‘赢者’时,另一部人就会成为‘输者’(唐钧、王婴,2002)。”

中华女子学院的石彤等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为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诸方面的长期匮乏(石彤,2002)。

清华大学 李斌博士撰文指出,社会排斥理论主要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与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李斌,2002)。

尽管国内外学者们对于社会排斥的涵义各抒己见,但如果要对社会排斥稍作归因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观点:

1.自我责任论 脆弱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是他们自己的责任,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和态度所造成的,甚至是由于他们不参与社会而形成的自我排斥。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学者(如“特殊型”)往往将社会排斥的源泉归咎于下层阶级本身,穷人之所以穷是由于其自身无能或懒惰的结果。这种观点渊源于西方早期的社会福利思想。

2.社会结构生成论 社会排斥是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的。脆弱群体所面对的困境并非他们自身不够努力、自暴自弃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有意无意地将之排斥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而导致的。这种观点比较普遍,如“垄断型”范式及我国学者石彤、李斌的定义等。

3.社会政策创造论 社会排斥往往发生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层面,当社会政策系统化地拒绝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之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时,就会导致社会排斥(如唐钧等人对于社会排斥的界定)。

社会排斥的类型整理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结构性的社会排斥与功能性的社会排斥。功能性的社会排斥就是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为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结构性的社会排斥则是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一些社会排斥。社会结构包括通过制度确定下来的社会等级构成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结构与分层。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以及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三个方面。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是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不公正对待,经济层面社会排斥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贫困。

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这种排斥在前现代阶段普遍存在,它是通过明确的法令制度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

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种族中心主义或者说是文化中心主义,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或中心来衡量其它人群或其它民族,它不一定是持不同文化的民族之间才存在这种排斥,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客观的社会排斥与主观的社会排斥。有一部分人按照某种标准来看,是处于一种被剥夺被排斥的状态,但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他们并不感到自己遭遇排斥。主观的社会排斥是指某些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认定自己处于被排斥状态。

4.显性的社会排斥与隐性的社会排斥。显性的社会排斥指的是通过明确的制度、政策、法律和习俗的规定,将一部分人排除于享受正常的社会权利之外,隐性的排斥是在一些看似平等的游戏规则之下,但却因为文化上、偏见上、习惯上或游戏执行过程中裁判者的原因而造成实际上的不公正。

5.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

社会排斥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方方面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1.导致贫困,2.不利于社会整合,3.造成被排斥者巨大的社会焦虑和心理压力,4.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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